第50章 信托機構

那麽問題來了,商人總是逐利的,而且胃口會越來越大,管太嚴了不成,不管也不成。就拿這些交引為例,既然是有價證劵可以自由交易,那會不會有人趁機囤積炒作牟取暴利呢?

畢竟交引還不是純粹的股票,還兼顧著提貨單的功能,還是大宗的生活必需品,一旦流通數量太少,肯定會影響日常生產生活秩序。

答案是肯定的,古人做起買賣來一點不比現代人心善,戰亂年代囤積糧食的事情都能幹出來,炒作一下交引根本不算事兒。

那該怎麽辦呢?派皇城司的探子去挨個監控,誰敢囤積炒作就殺誰的頭?或者幹脆發一道聖旨,規定交引的價格,不許大家炒作獲利?

在這方面宋朝政府又給洪濤上了一課,他們的道德底線真比後世人高很多,非常守規矩。既然是政府倡導大家玩證劵,那就不肯自己抽自己大嘴巴,主動去破壞遊戲規則,更不恥於用行政命令來強行幹預市場規律。

他們采用了一個看似很麻煩,但實際上更高級的辦法,就是加入到這個遊戲中去,利用國有銀行的龐大資金量,親自坐莊平抑價格。

炒作沒關系,這玩意不炒熱了也沒法盈利啊。但有一個限度,一旦超出了安全值,宋朝政府的國有銀行就要發大招了。你不管不顧的做多是吧?那我就反過來做空,看誰本錢足,誰撐到最後誰就是勝利者!反之亦然。

為此宋朝政府還專門設立了一個機構叫做買鈔場。當證劵市場上交引價格趨低時大量買入,一旦交引價格居高不下,立刻大量賣出,用市場的手段做到了自然穩定價格的作用。而且執行的還挺完美,從來沒出現過價格失控的現象,由不得洪濤不豎大拇指。

可惜的是這條金融街在東城,與今天的方向不順路,洪濤暫時還無法去親身體會下一千年前的股民是個啥模樣。但他已經和富姬說好了,一騰出時間就得帶著自己去城中各處轉轉,只要有熱鬧的地方全不放過。

抵當所和交引庫都搞明白了,還有個檢校庫呢?這個機構更有意思,也更符合商業社會的原則,那就是誠信。

誠信到什麽程度了呢?後世裏大家可能都聽說過一個詞,叫信托責任。沒錯,檢校庫玩的就是信托,這個概念要到18世紀才在英國誕生,但宋人在11世紀就已經把它弄成了一種習慣。

最開始這個機構並沒有金融色彩,它的初衷是為了幫助國民處理遺產。比如說有個家庭遇到意外,父母都死了就剩下一個孤兒。

這個家庭留下的房子、土地、家具、錢財該由誰繼承自有官府來判定,但之後怎麽來確保這些遺產不會被惡人侵占呢?總不能指望人性本善,大家都不會去趁機霸占孤兒的財產吧。

還有就是孤寡老人和沒有合法繼承人的遺產,總不能說人死了這些財產就全歸政府,就算這麽想,也得把吃相弄得好看一些,別讓國民覺得政府太沒品。

於是檢校庫就出現了。它專門代為清點管理遺孤財產、戶絕財產、無主貨物、有糾紛財物、官府收繳的贓物。具體的法條是:

“揆之條法,所謂檢校者,蓋身亡男孤幼,官為檢校財物,度所須,給之孤幼,責付親戚可托者撫養,候年及格,官盡給還。”

翻譯過來大概就是以下的意思:對親人離世的遺孤,政府有責任將他們的財產核查清楚、登記在冊,存入檢校庫代為保管。並定時從代管的財產中劃出若幹,發給遺孤作為生活費。等遺孤長大成人,政府再將代管的財產給還他們。

宋朝政府希望通過官方的檢校制度,使失去親人的未成年人權益獲得保護,免遭他人侵奪。除了大方向之外,還有具體執行的法律條文和制度。

一、“諸身死有財產者,男女孤幼、廂耆、鄰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

宋朝的檢校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凡符合檢校條件者(親人故去、只留下孤兒與財產),均須報官檢校,否則就挨板子;

二、“州、縣不應檢校輒檢校者,許越訴”。

不符合檢校條件而官府強加檢校的,允許受害人越級控告;

三、“輒支用已檢校財產者,論如擅支朝廷封樁錢物法,徒二年”。

官府如挪用檢校人戶的財物做他用,要追究法律責任,判刑兩年;

四、“州縣寄納人戶物色在官庫者,若有毀失,依棄毀亡失及誤毀官私器物律備償”。

檢校庫的人戶財物如有損壞或遺失,官府須給予賠償;

五、“孤幼財產,官為檢校,使親戚撫養之,季給所需,資蓄不滿五百萬者,召人戶供質當舉錢,歲取息二分,為撫養費。”

用利息的收益來支付遺孤的生活費,就不存在坐吃山空的問題了。

這些法律條文合適不合適洪濤也無法做出評判,但從最後一條裏就反映出檢校庫不僅僅是個管理機構,它還兼顧著投資獲利的責任。否則就得虧本啊,自己先坐吃山空了,還怎麽幫孤兒保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