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章 修訂版《聖國田畝制度》(第2/2頁)

接著,田畝制度的第二部分,又規定了糧稅的稅額標準。

制度規定,田地還是按照以前的《聖國田畝制度》的規定,將土地按產量的多少,分為優等、良等、中等、次等、劣等五等田地。

糧稅收取的計量單位,暫時沿用以前的升、鬥、石,但為避免各地升鬥大小不一,王府制訂了具體標準,按聖王的體重分為150份,每份為一王府標準斤。

1升為1.5王府標準斤,1鬥10升為15王府標準斤,1石則是150斤。王府標準斤,由各縣鄉稅官提供標準。

糧稅按照階梯幾何遞增的方式來征收。

所有征收標準,均按畝產3石4鬥稻谷的中等水田為標準田。

一畝優等水田,大致相當於1.5畝標準田;一名良等標準田,相當於1.2畝標準田;而次等和劣等水田,則按0.8和0.6倍計算。若是旱地,則相應以水田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計數;新開荒田,三年內不收糧稅,三年後根據評定標準計稅。

私田的糧稅標準收稅是:一戶人家,無論多少口,總數100田以內,且人均5畝以下,每一畝中等水田,收糧稅1鬥,銀稅0.5錢,銀稅可按糧稅折換;超出上述兩個標準的,則按超出的多少倍數,再翻3倍收稅,直至等同於租用王府田地的租金收取。

廢除滿清韃子的一切剿餉、練餉等田賦附加稅,廢除地方官吏的一切耗羨、底串錢、局費、書差費、房費、差費等雜費。

鄭績看到這裏,不由暗自盤算自己的田地應繳多少田稅。自己家有8口人,有私田220畝,已經算是超出了總數100畝,因此,前面的100畝按照糧稅100鬥,銀稅50錢計算,這樣看來,稅收比交給滿清官府的要稍微高一點,不過,因為若是真的廢除了以前滿清官府的各類雜稅附加稅,卻又比滿清官府時期實際繳納的要低得多了!

不過,自家後面的120畝,則按1.2倍的3倍,也就是3.6倍計算,要繳納糧稅360鬥,銀稅180錢,也就是36石,18兩銀子。

鄭績不由倒吸一口氣,幸好自己還只是超出1.2倍,若是超出3倍5倍的,實際算起來就是要繳納10倍20倍的田稅,豈不是還不如不要這田來得好。

想到這裏,鄭績明白,這是估計是王府特意制訂的政策,便是防止大地主囤積過多的田地,放租謀利。

田畝制度的第三部分,則是規定田地租金的標準。

制度中提到兩類租田。一類是王府的公租田,一類是民間的私租田。

所有租田,均不需繳納押金,也不得層層轉租。所有租糧,全按定額租制,不允許按分成租收取,也不得自行折算成銀兩收取。所有繳納租糧,若需折算成租銀,則必須通過鄉稅務所進行兌換。

而公租田,由地方縣、鄉政府相關機構認定是否有資格進行租耕。優先照顧無地,少地農民,但嚴禁轉租。

還是以中等水田每畝為計量單位,公租田的租金,大約為實際收成的四分之一收取,每畝收取租谷8鬥5升。私租田當然由地主和租戶自行協商,但不能超過實際收成的三成半。

第四部分,則是土地丈量和清算高利貸。

其中規定,廢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和一切祠堂、廟宇、寺院、書院、善堂、以及民間放貸者的高利貸債務和租約。弘揚鄉紳、富戶的減租減息行為。

對王府治下的全境田地,重新進行土地丈量,劃分等級。由鄉、村兩級和鄉民代表一起丈量核算,縣級機構進行抽查督促,丈量後統一發放新的王府地契。

而以後的糧稅和租約,均按新的地契畝數和標準進行核算。

最後的第五部分,則是簡要地提了下農村的社會結構問題。實行村鎮制度,土客分開。比如戶口婚姻制度中規定,每家每口均需登記戶籍,鼓勵實行一夫一妻制度,但不反對納妾,但凡多一妾者,該戶的每年繳稅增加一成。

看完這份新修訂的《聖國田畝制度》,鄭績不由暗自佩服。

這份田畝制度,既處處為無地、少地的鄉民考慮,又不至於徹底得罪像自己這樣的地方鄉紳。一旦這個制度推行開來,基本上便能徹底解決了農民的土地租種問題,雖然不能做到人人有土地,但卻能做到人人有地耕,人人有飯吃。

鄭績可以想象出,那些無地少地之人,不管是廣府土人,還是客家人,將會如何擁護這個王府政權。

這個聖王,還真是好算計!鄭績暗暗感嘆道。

“真是要變天了!這次回去,還是趁早將家裏的田產賣掉一半,專心從事商賈之事為好!”離開廣州的鄭績如此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