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7章 士人們的奇跡終究沒有發生

其實這件事情還真是挺難辦的。

要說沒犯法吧,這些人也的確是鉆了國家政策的空子,有欺瞞的嫌疑。

要說犯法吧,這些人倒也不是刻意尋求犯法,走投無路了才這樣做。

而且地方上有一陣子這樣的情況很多,一個縣就能出現幾十家這樣的人家,罰也不知道怎麽罰,錢也不知道怎麽搞回來,搞得縣府焦頭爛額,不知道怎麽跟財政部解釋。

面對這種情況的普遍性,郭鵬得知以後也頭痛許久,這一次正好借著黃龍殿會議的機會,他決定部分修改漢宣帝的政策。

他要搞一個等級制度,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結婚才能大操大辦,這個身份地位就按照家中土地多寡,是否有人在朝中當官等方面來確定。

這樣身份地位的人才能大操大辦,大搞婚禮。

底層黎民百姓舉辦婚禮就不準大操大辦,限制婚宴規模和參與人數,著村、鄉各級政府嚴格督管,一旦超過,就算逾越,要打板子,要坐牢。

大操大辦不能停,不能限制,否則還真有人要有怨言。

而且時代變了,現在的豪強不是西漢時期那種一代發家的土財主了,現在的豪強都是幾代人積攢下來的家底子厚實的大豪強,也不會因為一場婚禮就破家。

但是這個婚禮習俗還是不要改。

讓官員、豪強等家底子厚實的家族大操大辦花大錢,到時候地區的相關從業者也能賺一筆,某種意義上也算是國家主導的劫富濟貧。

舉辦婚禮總要吃的東西,總要喝的東西,總要一些裝飾品還有各種用具之類的,他們是要花大錢的。

這筆錢肯定要往外花,很難內部消化,這個錢一旦流動起來,就能創造經濟價值。

搞一個等級制度,滿足他們的虛榮心和高高在上的心理,到時候指不定他們還要加大多少花銷來彰顯自己的身份地位。

而且以後要是有人完成人生逆襲,可以大操大辦了,那肯定更願意花大價錢辦婚禮彰顯自己的身份地位。

能讓這種人心甘情願花大錢的事情不多,結婚就是其中一個。

就像當初郭某人和曹蘭結婚的時候,老曹家往外花的錢能買三個當年的郭氏家業。

所以關於舉辦婚禮的習俗方面,郭鵬仿照漢宣帝下聖旨通報全國,著全國範圍內通行。

有身份地位的人才能大操大辦,普通百姓小小慶賀即可,控制在標準範圍內,不準觸犯國家律法,如有觸犯者,嚴懲不貸。

有身份地位的也要按照社會地位和官職高低做出細節上的規定,到了什麽級別才能操辦什麽樣的婚禮,等等等等。

這道命令在黃龍殿會議大舉爭論的背景之下頒布,實在不受關注,直接就頒布下去通行全國了。

除此之外,郭鵬也重新規定了年節和官員放假休沐的日子。

比如念及官員工作辛苦,所以把十日一休改為七日一休。

年節改五日為六日。

幾大傳統節日的休沐改一日為三日。

增加了一些休沐日的時間,也算是對官員的減負有個交代,沒讓他們出現過勞死的現象。

然後就是著重商討了人們納妾的規矩。

一夫一妻自然是不能改變的鐵律,而關於妾侍的制度,郭鵬也進行了重新規定。

在這個時代,底層黎庶是沒有納妾的資格的,能納妾的不是國家官員就是士人,連一般地主豪強都不能納妾,郭鵬則提出,出於傳宗接代的考量,應該適當放寬這個標準。

於是他規定,一般黎庶百姓就算沒有官身,如果四十歲還沒有兒子,就可以納一名妾侍,用以傳宗接代。

統治階級內部也要進行規定。

比如一般官員只能擁有一個妾侍,非爵位官員無論官職多高,就算是尚書令,是參謀令,最多也只能有三個妾侍。

公侯伯子男五個大等級,每提升一級爵位可以增加一個妾侍,最高級的公爵可以擁有八個妾侍。

再往上就是王爵和皇帝。

郭鵬增加規定為王爵最多也只能擁有八個妾侍,唯一不受限制的就是皇帝自己。

這個規定不前溯,政令頒布之前納妾數量不對的不予追究,頒布之後納妾數量超標的,以大不敬問重罪,從重處罰。

這個規矩延續了漢代【功成受封,得備八妾】的規定,基本上沒有超出人們的想法。

也就是皇帝把納妾的資格下放到了底層黎庶百姓的群體之內,這讓一些人感到不滿。

但是在大環境之下,這個問題也沒有被爭論起來的資格。

於是郭鵬再一次頒布政令,把這個規矩給頒布下去了。

趁此機會,郭鵬又規定了比如桌椅板凳不應視作胡人所用之物,乃是皇帝本人發明制造,純粹的漢家創造,應該予以認同,不應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