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構陷陰謀未果洪唆使應對宋“乘機下手”(第4/5頁)

2月22日函是洪述祖第五次催促應夔丞提供“宋騙案”材料。此後大約有兩個星期,洪述祖沒有函電給應夔丞,直至3月6日,洪述祖才又自天津向應夔丞發出如下一函:

夔弟足下:近日疊接下關所發二月廿五號各信(計五件,並《民強》領紙),又接上海順德裏信,又駐滬巡署信計二件。此刻內中財政萬窘,而取之法,手續不甚完好。如除鄧一案,須將其反對各報先期郵寄,並如何決議辦法(此刻近於無征不信),並可在《民強》登其死耗,方是正辦。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無有,連抄本亦未到,殊難啟齒。足下明眼人,必須設一妥法(總以取印件為是);或有激烈之舉(譬如鄧系激烈,似較好辦),方可乘機下手也……屬《民強》逐日寄我一份為盼(交妥郵,今年陰歷正月起)。觀川啟。三月六日。[141]

此函乃宋案證據中最關鍵之函,其內容已不再只是催促應夔丞提供所謂“宋騙案”材料,而是出現了關於“除鄧”一案的表述。此案在宋案證據中僅此函提到過,案情不明。時人對宋案證據的各種解釋也多不及此函,似乎此函與宋案關系不大。惟《民立報》曾分析道:“此函所雲‘除鄧’,未寫明何人,然以事實揣之,必為《中華民報》鄧家彥君。鄧君主張激烈,不畏強禦,其為袁、趙所忌無疑。然殺鄧君而以殺耗登《民強報》,《民強報》詎肯為之作此大逆機關乎?是又太忍矣。”[142]《民立報》國民黨人顯然不知,《民強報》其實早已在袁世凱金錢支持下被洪述祖、應夔丞收買了。鄧家彥所供職的《中華民報》也認為:“此函所謂‘除鄧一案’者,自其語意觀之,當為鄧君家彥。”[143]不過,應夔丞後來在上海地方審判廳供稱,鄧“系鄧良財,因在外招軍,經其報告中央,由徐州軍官捕殺”。[144]洪述祖則於京師高等審判廳供稱,“除鄧”之函系趙秉鈞令其代發的,“趙總理曾對其說明鄧之名字,伊因日久忘記了”。[145]其實,細讀洪函中“除鄧一案,須將其反對各報先期郵寄”一句,可理解為:“除鄧”之前,“須將登載其反對政府文字各報先期郵寄”。既然可於各報發表反對政府文字,則“鄧”為文人而非武人可知,《民立報》推斷“鄧”為《中華民報》鄧家彥就有很大可能,因該報正是以登載激烈反袁文字著稱。不過,《民立報》和《中華民報》都只是就“除鄧”對象為誰而論,並未注意到洪述祖何以在此函中忽然提到“除鄧”一案。

由該函看,洪述祖是在收到應夔丞2月25日自下關所發各信,以及上海順德裏信、駐滬巡署信等一系列信件之後,在回復應夔丞時提到“除鄧”一案的,這就說明,“除鄧”一案在此前洪、應往來信件中很可能曾經提及,否則洪述祖於回信中忽然提及“除鄧”,應夔丞將不明所以。退一步講,即使洪、應此前往來信件不曾提及“除鄧”,應夔丞也一定對此事有所了解,否則洪述祖不會以“除鄧”這樣的機密事件為例,來向應夔丞說明如何從中央領款。

洪函雲“此刻內中財政萬窘,而取之法,手續不甚完好”,意思是,現在中央財政萬分困難,而我們取款的手續不甚完好,因此難以取款。緊接著,他舉例告訴應夔丞,應當如何做才能取到款。他說:“如除鄧一案,須將其反對各報先期郵寄,並如何決議辦法,並可在《民強》登其死耗(此刻近於無征不信),方是正辦。”也就是說,若要“除鄧”領款,必須將登載“鄧”反對政府文字之各報先期郵寄,並就如何“除鄧”提出辦法,“除鄧”之後還要在《民強報》登其死耗,這樣才好領款。洪述祖舉這個例子,是針對應夔丞遲遲未能提供構陷“孫黃宋”的材料而言,盡管兩者性質不一,但都以從中央攫取款項為目的,從中央角度講,都需要看到實際成效,方可給款。故洪述祖緊接著寫道:“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無有,連抄本亦未到,殊難啟齒。”所謂“印件”即“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等,既然原件、抄本都沒有,“殊難啟齒”向中央要錢。

接下來,洪述祖提出兩個辦法,供應夔丞選擇:“足下明眼人,必須設一妥法(總以取印件為要);或有激烈之舉,方可乘機下手也(譬如鄧系激烈,似較好辦)。”前半句洪述祖仍然要求應夔丞設法取得“印件”,不論原件、抄件均可,這是洪述祖第六次催促應夔丞。但自從2月2日應夔丞於“冬電”中向國務院報告已向日本購買“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等材料以來,已經過了一個多月,中間雖經洪述祖一次次催促,應夔丞始終未能提供材料,洪述祖對此顯然已不抱多大希望,他甚至可能已經意識到了應夔丞是想“空手套白狼”。事情到此,本應有個了結,可洪述祖卻不這麽想,他需要向袁世凱有個交代,更主要的是他並不想放棄謀取私利的機會,於是頭腦中開始生出邪惡想法,筆鋒一轉,向應夔丞提出了另外一個辦法,即“或有激烈之舉,方可乘機下手也”,其實就是“或宋有激烈之舉,方可乘機下手也”之意。洪並舉例:“譬如鄧系激烈,似較好辦。”意思是,“鄧”這個人反對政府主張激烈,所以比較容易找到下手機會,而宋並非激烈之人,所以需要在宋“有激烈之舉”時,“方可乘機下手”。[146]不論“鄧”為鄧良財,還是鄧家彥,所謂“除鄧”“登其死耗”,均指置“鄧”於死地無疑。洪述祖以“除鄧”為例,向應夔丞指示無法提供“宋騙案”材料時對付宋教仁的另一辦法,已明確露出殺害宋教仁之意。而且,洪述祖自此以後給應夔丞的函電中,“關於提票之事,並無一語道及,可見毀壞名譽之意思,業已變更”,[147]殺宋之意,自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