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章 類推收養案(第2/3頁)

他們現在要錄囚的這個案子,也是收養了一個跟收養人不是同一個姓氏的孩子,只不過,他收養的是一個女孩。《永徽律》規定的是收養異姓男孩的要處刑,但是收養異性女孩的是否處刑則沒有明確規定。該縣衙門認定其有罪,比照該規定判處其徒一年。報送州府衙門後得到核準。

錄囚時被告喊冤,理由是他們家五個孩子都是男孩,一直想要一個女兒,而送養的人家有四個女兒,因為家裏比較貧困,所以願意把最小的一個送給被告家為養女。這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怎麽就成了犯罪了呢?他覺得不服,所以喊冤。

案子送到蕭家鼎這裏,武月娘和長孫嫣然也跟著一起看了。看完之後,武月娘第一個發表意見:“這案子判得沒錯啊。雖然只規定了收養異姓男孩要處刑,但是男孩女孩都是人,這個規定主要是懲罰的收養異姓孩子的行為,但凡只要是收養了異姓的孩子,只要不是三歲以下的孤兒,都應該處刑!這個案子應該駁回他的申訴,維持原判!”

蕭家鼎把目光望向長孫嫣然。長孫嫣然拿著一本《永徽律》在看著,半晌,她才擡頭道:“你們看,這個法條規定的是:‘即養異姓男者’,也就是說,限於養異姓男兒,而沒有說女兒。如果我們把犯罪對象擴大到了女兒,似乎沒有什麽法律依據啊!”

蕭家鼎一聽之下連連點頭,這長孫嫣然不愧是唐朝著名法學家的孫女,非常有法律素養,懂得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道理。也就是法律沒有規定某種行為是犯罪的,一般都不能認定為犯罪。當然,在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因為法律規定的漏洞而使得一些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逃脫法律的制裁,常常作出類推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在唐律裏也有。所以,也不能說武月娘說的就沒有什麽道理。要是認為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用類推,那這個案子就沒有判錯。因為州縣衙門就是這樣判決的。

二女說得都各自有各自的道理。蕭家鼎是專門研究唐律的現代學者,對於這個問題,說實話當時他並沒有特別的在意。現在遇到了,才覺得的確是一個問題。

沉吟良久,蕭家鼎道:“這個案子是不是冤案,關鍵看這個案子能不能適用類推。”

武月娘和長孫嫣然覺得蕭家鼎說到了點子上,都一起點頭。等著他往下說。

蕭家鼎道:“我個人認為,適用類推的兩個犯罪行為,之所以能類比適用,是因為他們侵犯的法益是相同的,或者說,他們侵犯的法律保護的犯罪客體是一樣的,由此才能適用,因此,本案能否適用類推,關鍵看收養女兒的行為,是不是也侵犯了跟收養男孩的行為一樣的法益,或者說是不是侵犯了同樣的犯罪客體。”

蕭家鼎說的這個是現代法學的犯罪構成理論,長孫嫣然和武月娘自然是聽不懂的,兩人面面相覷,不知道他在說什麽。

蕭家鼎只是在梳理自己腦海裏的思路,所以他也不管兩人是不是聽懂了,繼續往下說道:“我們的宗族是以男性為體系的,女子一旦出嫁,就不再歸於本族,既使是娘家犯了族誅的重罪,那也是不能牽連到已經出嫁的女兒的。從這一點看,收養男孩跟收養女孩,對家族的影響是完全不一樣的。因為收養男孩,他就成了收養人家族的一分子,他犯族誅重罪,家人要受牽連,而家人犯族誅重罪,他也要受牽連。收養男孩和女孩的後果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他們的法益也就不相同。”

這個道理就很淺顯了,二女頻頻點頭。開始有些明白蕭家鼎先前說的話的意思了。

蕭家鼎接著說道:“這個罪名列入了戶婚一篇,也就是說,這個罪危害的是家庭關系。而女兒一旦出嫁,就不再是這個家庭的成員,這跟收養的男孩不一樣。篇章結構可以反應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從篇章上我們也可以理解,這一類罪保護的都是宗族家庭關系。既然收養的女兒不能成為家庭成員,也就危害不到宗族家庭關系。因此,從篇章角度看,收養女兒侵犯不到收養男孩所在的戶婚篇這種宗族家庭關系,故此兩者也是不一樣的。”

二女想不到他還能從篇章結果上推斷立法本意。這種解釋方法她們沒有聽說過,覺得很新奇。就連一直斜著眼睛看他的武月娘,也不覺把眼睛調轉過來了。

蕭家鼎最後總結:“《左傳》有雲:‘非我族類,其心必異’。這句話轉變一個思路,也可以理解為,收養的女孩,因為不能成為一個家族的人,也就不能跟收養的男孩一樣的結果。因此,收養男孩跟收養女孩,結果完全不同,對宗族家庭關系的影響也完全不同,所以兩者是不能類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