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殺人碎屍(第2/2頁)

蕭家鼎於是開始翻閱卷宗。卷宗材料不多,也就是一些口供和證言,另外還有仵作對屍塊的勘驗填寫的屍格,最後,還有收繳的分屍作案用的菜刀一把。他很快就把全部材料看完了,只是那把兇器菜刀,沒有移送過來。

剛剛看看,他的書童文硯就回來了,抱著一疊的判詞。放在了蕭家鼎的面前,擦了一下汗水,道:“全都超找出來了,都在這裏,是吳東海承辦的所有案件的判詞。”

蕭家鼎點點頭:“辛苦了,你去問問鄧縣尉,說童氏殺侄兒案分屍的兇器菜刀在哪裏?請他移送給我看看。”

文硯答應出去,很快又回來了,道:“鄧縣尉說了,兇器都存放在證物庫房裏,不能隨案移送,如果要看,只能去證物倉庫看,或者等康縣令升堂的時候看,那時候兇器會作為證據出示的。”

蕭家鼎點點頭,開始思索這個案子。

要說疑點,從現代判案的證據標準來說,這個案子肯定是證據單薄的。除了口供之外,唯一有力的證據就是那個村民看見童氏曾經蹲在那後來發現了死者頭顱的臭水溝邊的證言。其他的證言都沒有起到直接的證明作用。那分屍用的菜刀,因為沒有血跡鑒定,也不知道上面的血是不是就是死者的,甚至是不是人的。關於作案動機童氏的證詞又沒有其他證據印證,趙氏始終不承認自己與人私通,而她的口供又是在遭受了酷刑的情況下作出了,要是在唐朝,這是正當的取得證據的方式,但是對於來自現代的蕭家鼎來說,這個就有很大的疑點了。這種證據在現代屬於非法證據,是要排除的。這樣一來,這個案子的證據就非常的單薄了。

難道州府說的“本案存疑”,就是指的這個?

蕭家鼎馬上就否定了。因為學法制史他知道,在中國古代,口供是證據之王,只要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也可以定案。所以從唐朝時的定案證據標準來看,這個案子已經是證據充分的鐵案。所以,州府所說的存疑,應該不是說的證據是否充分的問題。

那州府所說的存疑又是什麽意思?

他百思不得其解。最終,他決定先寫下了同意刑房草擬判詞的意見,報給康縣令升堂問案再說。

康縣令看過之後,吩咐蕭家鼎道:“明日早上升堂審理此案,你告知鄧縣尉,讓他安排。”

蕭家鼎答應了,去找了縣尉,說了縣令明日要升堂。鄧縣尉趕緊安排衙役去傳證人、被害人明日一早到堂。安排好之後,鄧縣尉低聲問蕭家鼎:“執衣是否找到了案子的存疑之處?”

蕭家鼎搖頭道:“這個案子案犯已經認罪,又起獲了分屍的兇器,還有證明看見她出現在拋屍現場的證人。證據是充分的,如果欠缺,那就欠缺這兇婦殺人動機的證據。——你們沒有詢問到她跟人私通被死者的母親撞見的證據嗎?”

鄧縣尉道:“這個證據目前只有死者的母親童氏的陳述,我們詢問給全村的其他人,都說不知道。”

“兇犯趙氏呢?她承認嗎?”

“她始終不承認這一點。只承認殺死了孩子,說是因為孩子不聽話,她推了孩子一把,孩子摔倒,腦袋正好撞在石頭上,結果死了。她很害怕,所以拿菜刀分屍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