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合理與合法(第2/2頁)

唐律對很多民事行為,也是使用刑事處罰的手段來處理的,這個坐贓罪就是其中之一。最高刑可以判徒三年!

案件的定性沒有問題,問題在於,坐贓按照唐律的規定,只要不是采用暴力恐嚇等手段強迫對方交出多於損失的賠償,而是雙方私下達成這個多賠的協議,那給予的和接受的都要處罰。給予的人,要按照接受的人減輕五等處罰,本案中便要處笞一十。同時,多給的這些錢就屬於贓款,要沒收入官。

具體到本案,處理錯誤有兩個地方,一個是只抓了這個索要的人治罪,沒有抓那個給錢的人治罪。另一個錯誤的地方,便是贓款的處理,判詞是要交還原主,而按唐律,則應該沒收入官。

蕭家鼎沒有直接改,他想盡可能的跟下面的書吏交換一下意見,讓他們知道以後這種案子應該怎麽處理。同時,還要讓差役去把那個給錢的人也抓來打屁股。

所以,他站了起來,正要去刑房,忽然又站住了,接著琢磨這件案子。這案子不就是個不當得利嗎?要是在現代,對於賠償數額,雙方是可以協商確定的,多陪一點少賠一點都沒有什麽。當然,賠得太多了也有失公平。另外,這種不當得利怎麽能沒收充公呢?應該還給原主啊。現在,自己卻要把這個原本合理的判決改成一個不合理但是符合唐朝法律的判決,有這個必要嗎?

他又坐了下來,接著思索這個案子該怎麽辦。

贓款處理倒是比較好辦,他記得贓款沒收的規定是規定在《唐律疏議》裏,而這玩藝是在兩年以後才出台,所以,這種情況是否該罰沒並沒有明文規定。這個就這樣判也不能說是違法。可是前面這個怎麽辦?《永徽律》中已經明確規定了:“與者,減五等。”就是說必須要對給錢的人減輕五等處罰。這可怎麽辦?真的要把這個可憐的人抓起來打屁股?

他慢慢地又把那判詞看了一遍,沒有頭緒。他又把《永徽律》翻到坐贓至罪這一部分細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看到這裏,不由得眼前一亮,心中便有了計較。

他站起身,拿著判詞來到了刑房,把那個承辦案件的書吏叫了過來,將判詞遞給他,問道:“你判詞上說了,案犯得臟值絹五匹,對吧?”

“是啊。”

“是按照什麽地方的卷價估臟的?”

“按咱們益州。”

“嗯,益州的絹價多少?”

“六百七十文一匹。”

“那京城的呢?”

“六百文一匹。”

“江南呢?”

“五百文一匹。”

“你怎麽知道這麽詳細?”

那書吏笑了笑,道:“我有個親戚正好是作綢緞生意的,我經常聽他念叨,所以知道。”

“那全國絹價最便宜的和最貴的分別是哪裏?”

“最便宜的是江南,最貴的是河南和咱們劍南。”

“朝廷沒有說按照哪個地方的絹價計算嗎?又或者出台一個統一的規定?”

“沒有啊。”

“既然沒有,那你按照最貴的地方的價格來估價,這合適嗎?”

“這個……”書吏有些不好意思地撓撓頭,“以前都是這麽做的。”

“嗯!我再問你,這超出損失額的贓款,剛剛好是價值五匹嗎?”

“不是,差一點。”

“差多少?”

“差不到一匹的樣子。”

“那就是說,沒到五匹了?”

“是!”

蕭家鼎立即板起了臉,道:“是多少就是多少,你怎麽能自己多加呢?”

那書吏很是窘迫,忙哈腰道:“是是!那我這就改過來。重新報批好了。”

蕭家鼎嘴角露出了微笑:“那坐贓少了,這處罰是不是也不能這麽多了?”

“是的,應該判處笞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