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5章 不可理喻的理由(第2/2頁)

不過,白素梅提到她是因為孝道而沒有告發殷老爺子,這一點楊秋池就不明白了,他見眾人點頭,一付恍然大悟的樣子,更是不解,問白素梅:“你守孝道,與告發你公公這個殺人犯,有什麽關系啊?”

宋知縣在一旁說道:“賢侄,你,你怎麽聰明一世糊塗一時呢?聖賢孔子曾雲:‘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自古君王都是以,以仁孝治天下,寧可為,為孝而屈法。這子為父隱,那是天,天經地義的事情,白姑娘雖然知道他公公犯,犯了罪,卻不願意告發,這,這正是子為父隱啊。”說到這裏,宋知縣擊掌嘆息道,“白,白姑娘遇此劫難,還有如,如此孝心,真,真是難得啊,難得。”

什麽狗屁邏輯?楊秋池心裏暗罵,公公把自己的妹妹強奸了,自己不告發他還是孝順,什麽玩意嘛。

楊秋池用現代的思維去思考古代的規定,當然得出狗屁邏輯的結論,其實,早在漢代,就已經將儒家經典作為裁判案件的理論依據,史稱“春秋決獄”。並正式確定了“親親相隱”的司法原則。此後歷代王朝,都延續了這個原則,並加以發揮,唐朝擴大到了“同居相隱”,就是說沒有親屬關系的奴婢等,也負有相互隱瞞犯罪的義務。

《大明律》同樣規定了“同居親屬有罪互相容隱”,“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的法律原則。兒子包括兒媳,若向官府告發父親、公公的罪行,官府將以“不孝”罪對兒子、兒媳處以重刑。

當然,親親相隱原則的適用也是有其例外情況的。由於親屬相隱的理論基礎在於“孝”,而根據儒家理論,封建社會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對君主的“忠”,那麽,當忠和孝發生沖突的時候,只有舍孝而取忠。因此規定:“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並不得相隱。故不用相隱之律。”也就是說謀反、謀大逆、謀叛三種罪,不適用同居相隱這個原則,必須揭發。(謀反和謀叛都好理解,這個“謀大逆”的罪名,是指破壞封建皇帝的宗廟、陵墓及宮闕的行為。)

白素梅親眼目睹了殷老頭奸殺自己的妹妹,這個罪不屬於三種例外的罪名,所以,她有義務隱瞞,這種義務不單單是家醜不可外揚的道德義務,更重要的,是一種法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如果違反,一方面會被當時的道德倫理所不齒,另一方面,她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白素梅才一直不肯說出來,但是,殷德不相信白素梅會堅守這個秘密,由於這涉及到殷老爺子的聲譽進而涉及到殷家的安危,殷德才下決心殺人滅口。

而白素梅為什麽不說殷德掐自己的事情,是也是古代綱常倫理的要求,《大明律》甚至把它規定為一種法律責任“妻不證夫”,另外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如果她說出殷德,就必然要說明殷德為什麽要掐她,這樣就不得不說出殷老爺子奸殺白小妹的事情。

為了守孝道,包括嚴守婦道,履行法定的義務,白素梅才不得不把妹妹的死放在一邊,堅守著這個秘密,但她的行動並沒有打消殷德的顧慮,還是買兇讓洪老大他們幫自己殺人滅口,這才引出這場更大的殺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