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三農問題”(第2/3頁)

清朝土地契證

租地耕種是必須要交地租的111,但是地租卻不是農民負擔的全部,除地租外,他們還要繳田賦(皇糧)。

田賦裏的潛規則

所謂田賦,也即皇糧、公糧,是政府對土地所有人課征的土地稅,被列為國家正貢,是國家財政收入最基本、最主要的來源。

田賦按常理應由田主輸納,田多多繳,無田或少田,則當不繳或少繳。但清朝自乾、嘉以來,吏治腐敗,納稅並不以田地多少為原則。洋務先驅馮桂芬在他的《顯志堂稿》中這樣表述:“今蘇屬完漕之法,以貴賤強弱為多寡。不惟紳民不一律,即紳與紳亦不一律,民與民亦不一律;紳戶多折銀,最少者一石二三鬥當一石,多者遞增,最多者倍之;民戶最弱者,折銀約三四石當一石,強者完米二石有余當一石,尤強者亦完米不足二石當一石。”可見清中葉交納錢糧,已完全不是以田地多寡腴薄為重輕,而是取決於勢力之強弱。紳與民,大戶與小戶之間,每畝納課相差竟達兩三倍。更有甚者,那個買下了蘇州留園的盛康在其《皇朝經世文續編》中甚至記載了這樣的事:“同一百畝之家,有不完一文者,有完至數十百千者,不均孰甚焉。……各縣紳衿,有連阡累陌,從不知完糧為何事者。”

由於縉紳大戶,憑藉其勢力,可以“短交”糧賦,所以該地稅收缺額“自必取償於鄉曲之淳良小戶,而為牽長補短之計”112。清代學者柯悟遲在其《漏網喁魚集》中這樣描述:道光二十四年,“折色八元三四角,合制錢一千三百零。假如大戶,票米十石零三升,竟以十石注緩,三升完繳。短價折色四元光景,僅要洋一角二分,將票米總算扯,每畝不過四五十文;如小戶,票米照數算,每畝必要一千零。頑佃蒂見不在內。此中甘苦,迥乎天壤也”113。

另外,清末的吏治腐敗也給“田少者”造成巨大的傷害,《皇朝經世文編》114中這樣記載:“皆因圖蠹把持,圖書掌握,田多者受賄兔脫,田少者無賄雉罹。造冊則朝更暮改,分數則換張移李,先後任其倒置,多寡聽其遊移。”115

由於世家大族可以通過“捏報災歉”、“飛灑”、“詭寄”116等多種手段“蠲免錢糧”,導致兩極分化日益嚴重,農民與地主的矛盾愈益尖銳。左宗棠在其奏疏中這樣寫道:“茲查浙東八府,錢糧征數,以紹興為最多,浮收之弊,亦以紹興為尤甚。山陰、會稽、肖山諸縣完納錢糧,向有紳戶民戶之分,每正耗一兩,紳戶僅完一兩六分至一兩三四錢而止,民戶則有完至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者。以國家維正之供,而有紳民重輕之別,以閭閻奉公之款,徒為吏胥中飽之資。官司以賠墊為苦,民戶以偏重為苦。”117

小戶、自耕農和貧農為了避免這種田賦轉嫁造成的傷害,怎麽辦呢?往往“詭寄糧名於大戶名下”,也就是我們現在說的“掛靠”。久之,其有限田產,便為大戶吞占。

古代田賦,一般用實物繳納。收上來的糧食往往需要由水路轉運到京師各地,謂之“漕糧”。大宗貨物的轉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人力、船只,轉運的過程中還會有損耗,那麽運費從哪裏出呢?轉運過程中的損耗從哪裏出呢?所以各地方政府在征收賦稅時都會比規定的皇糧征收得多,這其中多征的部分稱為“浮收”。後來,由實物納稅改為貨幣納稅,那麽又一個問題來了,一斤糧食合多少錢呢?只能是官府定價,而官府定價往往使“折合之時莫不高出當地銀價倍蓰”,這種用壓低折價的方法多收的銀兩稱為“勒折”。

浮收勒折,自清初已然,太平天國革命前夕,達到了民不堪命的程度。

馮桂芬在《顯志堂稿》中這樣說:“近歲已來,折價合米,直以三四石當一石。”為什麽要浮收如此之多呢?都是各級官員以及胥吏差役、“刁劣生監”的利益導致的,為了能在征收錢糧時賺取最大利益,他們采用“大斛量入”、“淋尖踢斛”、“斛外拋灑”、“水腳費”、“驗米費”、“灰印費”、“倉廒費”、“起運費”等名目繁多、花樣百出的名義征收各種稅費。

江蘇巡撫陶澍在其奏片中說:各縣包收漕糧之徒,“竟有田無一畝,而包攬至數百石者,亦有米無升合,而白食漕規自數十兩至數百兩者。人數最多之處,生監或至三四百名,漕規竟有二三萬兩,實駭聽聞”。118

中興名臣胡林翼在一份密折中比較具體地說了湖北各州縣征收漕糧“多所浮勒”的情況:“其征收折色,每石折收錢五六千,或七八千,或十二三千,或十五六千,竟有多至十八九千者;其征收本色,每石浮收米五六鬥,或七八鬥,或加倍,竟有多至三石零者;此外又有耗米、水腳等項,分款另收;又有由單、券票、樣米、號錢等名。多端需索,民力幾何,其能堪此?”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