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的滿清官僚(第4/5頁)

在清朝,誰能逃出這些潛規則呢?我們不知道,但是我們知道,“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趨避之”的林則徐也沒能例外,因為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在張集馨任陜西糧道期間,林則徐正是當時的陜西巡撫,據張集馨記載那一年由於災荒,停征軍糧,“而督撫將軍陋規如常支送”73。張集馨還是講職業道德的,只記事,不指名。

官員如此,小吏又如何呢?

清朝政府公務人員分兩種,一種叫官,一種叫吏。吏又叫胥役,主要包括書吏和衙役,書吏是“公家所用掌理案牘之吏也,各治其房科之事”74,衙役又稱差役,“奔走於公家,執雜役者也”75。清代的胥吏有多少,沒有準確數據,明末清初的侯方域76說,“今天下大縣以千數,縣吏胥三百,是千縣則三十萬也”77。清初承明制,胥吏有工食銀,從地方正額錢糧之存留部分中取得。但是到康熙元年(1662年),取消全國範圍內胥吏的工食銀。那麽沒有國家或地方政府財政供養的胥吏如何生存呢?只有一個辦法——腐敗。

吏部和兵部書吏主要在文武官員補授選調時索取賄賂;工部書吏通過在興修工程時撈油水;禮部書吏在科舉考試和婚喪等重大典禮上獲得額外的收入;刑部書吏則當發生人命大案時可以敲詐勒索;地方胥吏的收入主要來源於辦案的各項規費,包括紙筆費、抄寫費;等等。總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正因為內外衙門的書吏可以獲得名目繁多的部費、陋規,所以導致他們中的有些人實際收入甚至比官員還要高,形成了京官貴而窮,胥吏賤而富的怪現象。

而清代政府則對這種腐敗更是采取了事實上的默認、縱容態度。2012年出版了一本很受爭議的書,由自稱是慈禧太後情人的巴恪思男爵(1873-1944年)寫的《太後與我》,他的這本書裏出現了大量的關於給胥吏仆人小費的描寫,不僅是朝廷大員,而且連慈禧太後也是這麽做的:“太後命李(李蓮英)給我五百兩銀子,賞賜仆役和轎夫”。78“訪問大學士(榮祿)之行破費不少,但是想到為我的仆人們贏得不少面子,我甚感安慰。這是因為,大學士一定會以相當的數量賞賜他們;當然,他確實如此做了。”79“我(巴恪思)給兩位小廝和前述侍者各五兩銀子小費,並有幸得到他們的贊賞。”80“榮祿的一隊親兵全副武裝,一臉兇相和警惕,守著大門。戈什護呈上我的名片,以及最重要的‘門賞’。”81“他(李蓮英)無論何時造訪我——相當頻繁毫無例外總要賞我的仆人五十兩銀子;因此他是一個相當受歡迎的客人。”82

容閎在他的《西學東漸記》中這樣總結太平天國起義的原因,他說“整個官僚組織千瘡百孔,由上到下都行賄成風,美其名為‘饋贈’,實際上就是貪汙納賂。……換句話說,整個機構是一個龐大的欺詐舞弊組織。”83

經濟學中有一個著名的定律——“劣幣驅逐良幣”,是說在鑄幣時代,當那些低於法定重量或者成色的鑄幣——“劣幣”進入流通領域之後,人們就傾向於將那些足值貨幣——“良幣”收藏起來,最後,良幣將被驅逐,市場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幣了。

該定律是一種歷史現象的歸納,但是這個定律不僅體現在經濟領域,其實在政治領域仍然是這樣。當潛規則逐步被接受之後,潛規則逐步代替正常的制度性規範,而成為制度化的東西。

清朝後期,官僚體制中的腐化現象正驗證了這樣一種歷史的規律,突出表現在捐納的常態化和制度化上面。

所謂捐納,是一種異途選官制度,各朝代都有,漢朝曾賣過爵位,唐時有“斜封官”,但這些只是正途選官方式的一種補充,到了清後期,這種出賣官爵典封的捐納辦法竟然成為彌補國庫空虛的一種重要手段。

在1843年—1850年八年間,由於清朝政府大力推廣捐納,報捐人數和捐納銀數都很可觀,各省報絹人數共計62068人,所收捐納銀共計6734874兩。以當時僅由戶部收入的捐納數和戶部每年收入銀數比較,捐銀所占的比重:1843年為48.2%,1845年為16.5%,1846年為19.2%,1849年為12.2%。84“為了便於賣官,官價往往打九折,在十九世紀的最後三十年,捐官總數達534000名,而在太平軍起義之前還只是355000名,1860年以後,通過捐官途徑的四品到七品地方官多於通過科舉的正常途徑得官的人數。”85

在當時各省地方官吏中,由“捐班”而為道府州縣者,“已居天下十分之半”,這些“捐輸各員”“以官階為利藪”,“居心貪墨”,“當其候補之日,夤緣百出,及其補官之日,又復朘削多方”,甚至“有身坐堂上,向民間索取銀錢,自認為捐班而以為貪婪之數,皆其分所應得者”86。其惡劣的影響,連道光皇帝本人都“咨嗟太息”,“憾宦途之濫雜,悔取財之非計也”。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