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術可以破謠

曾國荃雖未因南京之戰暴富,但是,以軍人身份聚財百萬者,終異於可收陋規可得賄賂的地方官員,不考察其所以致富的原因,總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嫌疑,也就怪不得曾九暴富的傳言能夠流傳數十百年而不止不息。看來,為他平反也好,查處貪汙也好,不對曾國荃的個人收入進行專項審計,都不能做到理直氣壯。

但是,太平天國覆滅後,清廷“破格施恩”,特準湘軍在報銷同治三年六月以前所有軍

費時,不必上交明細賬目,只須“將收支款目總數,分年分起,開具簡明清單,奏明存案”即可。此次“施恩”,基於三個原因。一、湘軍薪酬制度異於綠營,戶部並無對應的報銷標準,雙方會計規則不能接軌,強此就彼,勢將格格不入。二、出征將士,自上而下,大發戰爭財,報表弄虛作假;戶部經辦報銷人員則因此勒索“部費”,以求雨露均沾。從來就是公開的秘密。湘軍立下不世功勛,中樞在經濟問題上睜眼閉眼,難得糊塗一次,不算過分。三、由於中央財政的困絀,湘軍大多時候不得不自籌軍費,通過厘稅等方式接濟餉需,故其軍費來自中央調撥者少,來自地方稅收者多。如果對軍費報銷進行嚴格審查,中央、地方、軍隊三本帳,時間跨度超過十年,要做到毫厘不爽,技術上難度很大。因此,不如報個總賬來得便捷。無疑,這次“破格施恩”,中樞與軍方各得其所。只是,沒有詳細報表,我們就查不到曾國荃個人收入的相關數據,前此所謂專項審計,如何進行?

算不了細賬,則只能進行粗估。粗估,有兩種辦法,一則估算曾國荃個人資財相較軍費總額的比例;一則根據湘軍營規中的餉章估算曾國荃個人收入的數值。之所以運用比例法,乃是借鑒今日職業經理人的薪酬結構中與業績掛鉤的提成部分占比較高的制度設計。從某種意義上說,一軍統帥,在權責利三方面,與一個CEO類似,唯一的區別只是有無生殺大權而已。一個CEO包括提成分紅在內的收益,大致占整體業績的5-20%,那麽,不妨將湘軍的報銷總額視作公司業績的總和,而將曾國荃的報酬定為一百萬(軍中個人消費不會太高,可以忽略不計,只須統計其資產即可),得出一個比例,看是否在5-20%的範圍以內。曾國藩提供了五份報銷表,第一份和第二份,起訖年月為鹹豐三年九月至七年二月,其時曾國荃尚未擔任統帥,故不予統計。第三、四、五份的起訖年月為鹹豐八年六月至同治四年五月,總計約26,273,425兩。但是,此數尚不能作為考量曾國荃業績的數值,因為湘軍分水陸兩部,曾國荃只負責大部分陸軍,此一數值須經進一步約簡,方可使用。

據同治七年統計,包括湘、鄂、贛、皖、蘇五省在內,水師有二十四營共計一萬二千馀人。按照水師餉章,營官月薪200兩,哨官月薪12兩,水手平均月薪4兩;則水師薪酬六年合計為4,485,888兩。水師維修增造等公費,照陸軍例,三倍於為營官月薪,則每營每年公費開銷為7,200兩,水師六年合計總額為1,036,800兩。然則,六年之間,水師軍費總額為5,522,688兩。扣除水軍費用,其馀皆為陸軍費用,計20,750,737兩。

同治元年,陸軍人數約計十一萬人,由曾國荃統率,圍困南京者,約五萬人。那麽,曾國荃所部占全軍比例約為45%,其所占軍費亦可由此比例得出,約為9,337,832兩。曾國荃資財百萬,視作績效提成的話,則占全部軍費的11%左右。恰在前述CEO所得占業績5-20%的範圍內。因此,用比例法分析,曾九的百萬家財不算過分。

接下來,我們再根據湘軍營規中的餉章,估算曾國荃個人收入的數值。湘軍餉章規定,營官月薪50兩,辦公費150兩;統領自帶一營,本營月薪照發以外,統帶萬人者,每月加銀300兩。按照曾國荃統帶50,000人的規模,他的月薪應為1700兩,六年合計薪酬總額為122,400兩。咦?問題出來了:按照薪酬制度,他的六年總收入不過十二萬,那麽,百萬家財從何而來呢?我們第一個反應,就是:貪汙公款。曾九真的是個貪汙犯麽?伯牛答曰:曾九不僅不是貪汙犯,而且還比較廉潔。

如前引其孫媳語,曾國荃資財百萬,乃是一生的積蓄;帶兵六年,正常收入十二萬,此後當過接近七年(光緒十年至十六年)的兩江總督,其收入亦極可觀。諳熟鹽、漕、河、洋諸務及東南政壇內幕的金安清,嘗論清代乾隆中期以後,地方官個人收入組成,以陋規最為優厚,並不必“例外求賕”,能專守陋規不務其他,即可稱“操守廉潔”了。而隨著時間推移,陋規漸漸化名為辦公“經費”,無須私相授受,而可公然見諸奏牘報表。關於地方官年薪的具體數額,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