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卷【亂世豪雄篇】第6章.成事在天 第28節(第3/5頁)

太傅馬日磾的葬禮非常隆重。長公主親自扶靈到墓園,天子也派人吊慰。

太仆趙岐的歸來,極大地安慰了心力交瘁的長公主,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晉陽朝廷的危機。

九月初,在趙岐的勸解和舉薦下,長公主重新任命了一批公卿大臣,並奏請天子禦批。

凡被牽連進晉陽謀反案的公卿大臣一律免職,等候判決。

轉拜趙岐為大司徒。

轉拜劉和為大司空。

轉拜荀攸為太常、蓋勛為太仆、張邈為廷尉、郭蘊為大鴻臚、令狐邵為少府、許劭為宗正、孔融為將作大匠。(許劭出使荊、益未歸,暫由宗正丞金尚代領其職。)

轉拜張範為尚書令,朱穆、田疇為尚書左右仆射,陳宮、劉翊、司馬朗、邢颙、謝明、唐放為六曹尚書。

轉拜司馬防為禦史中丞,臧洪、陳好為治書禦史。(司馬防出使荊、益未歸,暫由臧洪代領其職。)

朝廷各府缺少的掾屬,立即由邯鄲大學堂的祭酒鄭玄、晉陽大學堂的祭酒王剪舉薦,即刻上任。

到九月中,晉陽朝廷逐漸恢復正常運作。

朝廷穩下來後,長公主開始把所有精力投到了晉陽謀反案上。

長公主命令大司空劉和、太常荀攸、廷尉張邈、尚書左仆射朱穆、代禦史中丞臧洪、司隸校尉呂布六位大臣同堂審理,務求早日審結此案。

此時,晉陽發生的事情已經陸續傳到各地。河北諸郡有些人心惶惶了,而關東袁紹、兗州曹操、青州田楷、徐州劉備等各地州郡大吏也紛紛派遣使臣趕到晉陽打探消息。

尤為嚴重的是,晉陽朝廷的大臣們經過多次合議後,竟然向天子和長公主提交了修改刑律的奏議。

這一舉動,頓時激怒了長公主。

大臣們認為大漢律在某些方面過於嚴酷,制約和束縛了中興大業的推動,應該本著“隆禮重法,約法省刑”的宗旨,大力修改名目繁多而嚴密苛酷的刑拜,極力推行“春秋決獄”。

《春秋》是孔子晚年修訂的一部編年史,是社會大動蕩時期的產物,是為穩定固有的君臣、父子、夫婦之道,挽救禮崩樂壞,維護尊尊、親親,男女有別的禮制而作的。

本朝孝武皇帝“獨尊儒術”,儒學士子開始步入朝堂,並逐漸以儒家思想修正本朝的立法思想,全面引“禮”入“律”,儒家學說便通過各種途經滲透了律法。當“經義”與“律法”產生沖突時,當審判疑難案件時,官吏們便以儒家思想和儒家經典為指導,特別是用《春秋》作為分析案情、認定犯罪的根據,解釋和適用法律。“經義”和“律法”由此開始走向融合。這就是所謂的“春秋決獄”,又稱“引經斷獄”。

春秋決獄最基本的原則是“原心定罪”。

《春秋》特別強調禮的作用和規範,重視支配行為的動機是否符合禮的道德準則,強調“禮禁於未然之前”,也就是說,你的行為只要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義”,即所謂的“志善”,即使是違法,也可以從輕處罰。相反,如果犯罪人主觀動機嚴重違反了儒家倡導的“忠”、“孝”精神,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也要認定為犯罪,並予以嚴懲。

春秋決獄還有一個重要原則,便是“親親”,“尊尊”。

“親親得相首匿”是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認為是犯罪,反之要定罪,這是本朝用儒家學說補充律法的一個重要依據。

但本朝律法又規定,對於謀反、謀大逆、謀叛及其它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權,或嚴重破壞社稷安全的,規定親屬有義務告發、作證。所謂“君親無將,將而誅焉”便是指臣對君,子對父不能冒犯、忤逆、甚至作亂,即使只有犯上作亂的想法而沒有真正付諸行動,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即使是皇親國戚觸犯這條原則,也要依法處置。

大臣們此時推出修改刑律的奏議,其目的非常簡單,利用春秋決獄的優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此次晉陽謀反案經過長時間的審理後,最後認定其主要誅殺對象是大將軍。如此一來,所牽涉此事案犯的範圍將大大縮小,適用刑罰也將大大減輕。

晉陽謀反案的起因是天子要嫁長公主,意圖奪回權柄,確實沒有謀反一事。這一點包括北疆眾多文武大臣心裏都有數,這純粹就是一個冤案,然而,長公主鐵了心要鏟除所有可能危害到大將軍安全,危害到河北穩定的所有不利因素。所以這場冤案被擴大化了。

大臣們認為,現在長公主的目的已經達到。河北很多重臣和幾乎所有長安舊臣都被趕出了朝堂,所有可能危害到大將軍安全,危害到河北穩定的不利因素都已不存在了,再血腥殺戮就沒有任何意義。所以大臣們從維護天子威儀,穩定晉陽朝廷和穩定河北士人,避免河北局勢走向惡化這個角度出發,選擇了一條穩妥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