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聯合統治者的決裂(第4/8頁)

因此,他想保持與龐培的關系,設若可能,以和平方式取得魯卡會議已協議給他的公元前48年的執政官職位。如果在凱爾特人的問題得到決定性的解決後,他能夠被舉為國家元首,則以他在政治與軍事方面的優越(尤以政治為最),則他必然不經多大困難即可在元老院與廣場上克勝龐培。或許他可以為這個拙笨、猶豫而傲慢的對手找到一個既光榮又有影響力的職位,讓他慢慢地沉入默默無聞中。愷撒曾一再想用婚姻來維系他與龐培之間的關系,可能就是為了這樣一種解決辦法鋪路,將舊有的爭執透過繼承了雙方血液的後代平息下來。那時,共和派將再無領導人,因之必將偃旗息鼓,而和平於是可以達成。

如果和平不能獲致,必須訴諸武力(而這是確實可能的),則愷撒若能以執政官的身份作戰,將可處置元老院中屈從的大多數。那時,他就可阻礙龐培派與共和派的聯盟,甚至將之挫敗;再者,身為執政官,他要比以高盧總督的身份揮軍攻打元老院及其所派任的將軍更為有利。當然他的這個計劃是否成功要視龐培是否仍願為他保留公元前48年的執政官之職而定。但即使到時龐培不再為他保留,這件事仍可證明他已一再讓步,決裂責不在他——這一點對他極具重要性——他可以贏得元老院大多數的同情,商業團體的同情,甚至對他自己的將士亦可有所交代,師出有名;此外,他更須利用這段時間平服高盧。

愷撒依此觀點而行動。不錯,由於公元前52至前51年間的冬季所征集的新兵,再加上由龐培借調的一個軍團,愷撒現在已有十一個軍團的部隊。但同時他卻公開地贊揚獨裁任內的龐培行為和首都秩序的恢復,殷勤朋友的警告則被他視作謗言而拒斥;正面的沖突延後一天,他就視之為成功一步,凡能不放在心上的皆不放在心上,凡能忍受的都予忍受。他只堅持一個決定性的要求:公元前49年年底,當他的總督任期屆滿時,他可以獲得他第二度的執政官職位;這是在法律的規定下許可的,也是龐培允諾過的。

準備攻擊愷撒

這個要求變成了現在開始的外交戰的戰場。如果愷撒被迫在公元前49年12月最後一日之前解去其總督職,或在首都中將他接任執政官的日期拖到1月1日之後,則在他的總督職和執政官職之間就有了間斷,而這種情況卻可以使他遭受刑事彈劾——而依照法律,這種彈劾是不能對在任者提出的。設若如此,大眾就很可以預料他會遭到米羅的命運,因為長期以來加圖就已經準備在彈劾他,而龐培當然會鼎力支持。

不讓愷撒接任執政官的企圖

為達到這個目的,愷撒敵人有非常簡單的安排。依照選舉法,執政官候選人必須親自到現任執政官面前,在選舉之前把他的名字登記到候選人名冊上——也就是說,在就任以前半年。在魯卡會議時,愷撒可以免除這項義務,因為這只是一個形式,而且經常有免除的先例。但可免除之諭令卻直至現在尚未頒布,因此,龐培既然現在統治了政府機關,在這一點,愷撒就得依靠龐培的善意了。

令人不解的是龐培竟然自動放棄了這個完全於他有利的機會。在他的同意下,在他獨裁者的任期中,愷撒以護民官法規而得以免除親自返回羅馬的義務。然而,不久以後,當新的選舉法頒布的時候,候選人親臨的規定又在總章上重述,並沒有像早期的規定一樣附加例外之說明。嚴格地說,原先給予愷撒的特權在這條總章上被消除了。愷撒不滿,他所需要的條款後來追加上去了,但並沒有由人民的特別諭令來肯定,因此在法律上只能視作無效。因之,龐培可能是蓄意堅持法律立場,但又做了一個隨便的讓步,然後再取消它,再以最不忠不義的態度來掩飾這項取消的行徑。

縮短愷撒總督任期的企圖

這是一個間接的方式來縮短愷撒的總督任期,而同時,總督任期法規則意在直接達此目的。透過龐培與克拉蘇共同提議的法規,愷撒所獲得的總督任期,依照常規當為公元前59年3月1日到公元前49年2月最後一天。然而,依照以往的慣例,總督或副總督(propraetor)之職是在其辭去執政官或次執政官(praetor)之後立即接任的。因此,愷撒的繼任者不是由公元前50年卸任的城市行政官中選任的,而是由公元前49年卸任的行政官中選任,但由於如此,他在公元前48年1月1日以前無法去接任。因此,公元前49年,還有最後的十個月愷撒可掌兵權,這不是根據龐培—利西尼亞法(Pompeio-Licinian law),而是依據老規則:有固定任期之指揮官在任期屆滿後,仍繼續留任,直至繼任者到任為止。然而公元前52年的新法規,則並非將總督職位給予本期卸任的執政官和次執政官,而是給予五年之前卸任的。這種規定使得任何總督職位都可在任期屆滿之際立即有人接任。因此,高盧省總督的交接時間可能不是公元前48年1月1日,而是在公元前49年3月1日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