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羅馬的原始體制(第4/7頁)

元老院

由傳統與習慣從外面向絕對權力所加的最強烈限制,表現在這樣一個原則中:不論家長或國王,在決定重要事情時,都不當不征詢他人的意見。由此,為夫和為父的權力便受到家庭議會的限制;而行政者,不論任何時代,都有明顯的定規,就是在任何重要事件做決定之前,必須聽取朋友們的意見。國王的朋友們的集會——既在重要國事上(而不只是純軍事和純法律事件上)有決定性的影響,而在法律上又不致破壞國王的權力的絕對性——稱之為“元老院”(“元老議會”,the Council of the Elders, Senatus)。這並不是由國王的親信所組成,讓他樂於征詢的;而是一個永久性的政治組織,從最早時期即帶有某些代表性。不錯,就我們所知,羅馬的“氏族”並沒有成形的首領;一氏族的人都是——或自信是——某一個共同的祖先之後裔,但並無人受召代表此氏族。但下面這種情況倒有可能:當國家由各氏族聚集而成,數族的年長者組成原始的元老院,而因之,到了稍晚時期,各元老仍可能被視為各族——也就是國家組成之基本單位——的代表。從這個觀點亦可解釋何以元老一旦被指定,一般而言——當然不是“法律上的”,而是“事實上的”——會維持終生。這也解釋了何以元老院的席位有限,而跟組成國家的族數相等;因此,原始三個社團——每一個均系由數族組成——的混合必須在法律的建制上伴隨著元老院席位的增加。然而,元老之代表氏族,這寧是建制上的典型設計,而並非法律上的事實,因為在元老的選派上,國王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即使要不要把元老院的席位給予非自由民,都完全由國王決定。然而,這樣說並不表示我們肯定或否定帝王時代真有此事。在氏族的個體性仍明確為人承認的時候,則隨元老之死,國王很可能循例從同一氏族選取另一位年長而練達者接替其位;但隨著三社團的混合以及各社團內部的融合,元老之選取在實際上就完全成為國王自由判斷之事了,而只有在他不將空缺補足時才會遭到濫權之議。

元老席位的終身性以及其跟羅馬國的基本結構之密切關系,使元老院絕不止於國王的親信之集會。正式說,元老的權利只限於國王征詢時向國王提供意見。國王於願意召集元老時始召集之,並提出其欲提出之問題;未經國王請教,元老不宜表示意見;而未經召集,尤不可聚會。元老所提意見並非命令;國王可以不予采納,而元老院則無任何對策以實際有效的行動確定其“權威”。“吾選汝等,”國王對眾元老說,“非為為吾之導引,而為令汝等從吾所請。”然而在重大事情上國王若不征詢元老院之意見,則被視為嚴重濫權,此已殆無可疑。因此,元老可能參與工作之分派、征服所得領土之處置,諸如此類事項;尤其是必須征詢社團之意見者,更須有元老參預,如準許非自由民為公民、宣布侵略戰爭等。如羅馬社團為鄰族所傷害,而再處理之議又遭拒絕,則司戰爭與和平之儀式教士即求眾神證明所受之虧待,並以此語為結束:“但關於這樣的事,我們當請教家中元老,教我們如何得回權益”;然後,國王在向元老院請教之後,把事情向社團報告:只有在元老院與社團同意之後,戰爭才為得當,並可望眾神之福佑。然而,在軍隊的處理與法律的執行上,則無跡象顯示曾向元老院整體做過征詢。當國王親做審判,並召請陪審員時,或在法律過程中向發過誓的代理人表達其決定時,他所選的陪審員或代理人似乎系出自元老院;但他之選取此等人員,似乎全憑己意,並未向元老院全體做征詢,由於這個原因,在元老自由之際,未曾有過司法權存在。

社團

自由民社團的區分系以原始的典型原則為基礎,即十戶為一族(gens),十族或百戶為一保(wardship、curia,後者可能跟curare、coerare有關);十保或百族或千戶為一社團;復次,每一戶出步兵一員(因之名為mil-es,跟equ-es相似,意為“千步者”),每一族出騎兵、元老各一。當各社團結合為一時,當然便各為全社團之一部分。各保有其土地,各族亦有其土地,而在最早的聯合時期,族的土地當是最小單位。

後來從羅馬的影響中產生的拉丁社團或自由民社團,呈現出這種體制的最單純形式:這些社團一律有一百名執行參議員(centumviri),每一個都被稱之為“十戶之首”(decurio)。由三社團所組成的羅馬,在最早時期的傳統中也具有相同的典型數目,即,各社團有三十保、三百族、三千戶、三千步兵。

最確定不過的是,最早期的這種體制並非起於羅馬:那是所有拉丁人共有的原始體制,或許一直可以追溯到各族尚未分化之前。只有保的制度是起於羅馬城,從最近的發現看來,拉丁人城市體系中,保也是基本部分。保有保長和教士,無疑,也有征稅和估稅的行為,在保長做審判和表決時,自由民也集會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