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蒙的觀點

性自由的興起不僅限於英格蘭,它實際上是整個歐洲啟蒙運動的一部分。因為它被研究得如此之少,以至於我們很難知悉18世紀晚期性自由的理想在多大程度上波及其他國家,雖然看起來它顯然無所不在。並且,對於性自由的具體辯護似乎根據民族國家語境之不同而呈現出差異。同樣明顯的是,從中世紀開始,英國的神學與哲學觀念之發展就與歐洲大陸之相關發展保持平行,並且受到了國外作家與範例的深刻影響。性自由最極端的支持者們,從阿德裏安·貝法蘭到夏爾·傅立葉,往往都來自國外。而所有英國本土最具影響的個人自由理論家,從霍布斯到邊沁,都受到了國際上關於寬容、自然法、刑事司法以及個人倫理之爭辯的啟發。

同樣顯著的是,性自由的發展很大程度上是一個混亂而無意識的過程。它不是任何政治或哲學規劃中的一部分:極少數思想家對其有過系統論述。它主要是隨著新思維方式的逐漸擴散,以及人們對此的普遍接受、運用與延伸而發展出來的。性自由的觀念可以源自《聖經》,也可以源自截然對立的反宗教主張,正如新興的激進世俗哲學同樣完全可以為傳統道德提供支持。事實上,在任何特定的途徑與任何特定的結果之間不存在任何必然聯系。

因此,1800年前性觀念的變遷是沿著一條非常紊亂與偶然的路徑,是新舊觀點東拉西扯和七拼八湊的結果。不過,這難道不是大多數觀念的傳播方式嗎?難道不是我們多數人認識周圍世界的方式嗎?正是這種多元思想的融合與思維方式的根本變遷,解釋了為何性自由的觀念雖然從來都不是啟蒙運動的核心,卻最終成為了此運動最普遍的後果之一。

它同樣有助於解釋——正如不少18世紀思想家所意識到的——為何最終的結果不是一種關於性自由之範圍的全新共識,而是眼花繚亂的各種道德觀點,彼此間存在著不可緩解的張力。原因不僅在於正統思維方式的持久影響鞏固了性戒律的文化,還在於啟蒙運動內部對於理性、自然與社會之觀點在改造論辯話語的同時,本身也引發了不少全新的原則問題與闡釋問題。正如哲學家弗朗西斯·哈奇森於1725年寫道,不難知道為何這個世界上存在著如此“多樣化的道德原則”——它們源自“不同的幸福觀或良善觀,以及人們對於達到此種目的之最有效方式的分歧意見”,源自人們對於“何為公共利益以及如何促進公共利益”之爭議,還源自千奇百怪的“神意觀與神法觀”。

簡而言之,性自由並非是一系列互相協調的判斷,而是一組得到多種闡釋的觀念。公共行為與個人行為應如何準確界定?“自然”行為的界限在哪裏?應該如何定義“危害”或“同意”?國家還能以什麽角色來制裁肉體關系、維護道德、保持健康、規定非法行為以及保護弱者?當性自由與其他基本價值沖突之時該怎麽做?相較於合法婚姻之定義——這曾是傳統性倫理的核心問題——這些在當時是並且現在依然是更加復雜與棘手的問題。作為一種文化,我們的回答一直變動不居,我們永遠不能完全取得一致。事實上,我們經常爭論不休,在法律、哲學、政治以及公共生活等方面,這些問題激起了19、20和21世紀某些最激烈的爭辯。但這是我們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我們試圖把道德價值建立在理性之上,而不是根植於神聖的戒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