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中古史 第三十六章 宋的制度和社會(第2/2頁)

可謂哀切極了。王安石所以要推行青苗法,其主意,就是為防止民間的高利貸。然而以官吏辦借貸之事,總是無以善其後的。所以其法亦不能行。在宋代,得人民自助之意,可以補助行政的,有兩件事:其(一)是社倉。社倉之法,創於朱子。其以社為範圍,俾人民易受其益,而且易於感覺興味,便於管理監督,和義倉之法同。而在平時可兼營借貸,則又得青苗法之意。其(一)是義役。義役是南宋時起於處州的松陽縣的。注549因為役事不能分割,所以負擔不得平均。乃由眾出田谷,以助應役之家。此兩法若能推行盡利,確於人民很有益處,而惜乎其都未能。南渡之後,兩浙腴田,多落勢家之手,收租很重。末年,賈似道當國,乃把賤價強買為官田,即以私租為稅額。田主固然破家者眾,而私租額重而納輕,官租額重而納重,農民的受害更深。南宋亡後,雖其厲民之政,亦成過去。然而江南田租之重,則迄未嘗改。明太祖下平江。惡其民為張士誠守,又即以私租為官賦。江南田賦之重,就甲於天下。後來雖屢經減削,直到現在,重於他處,還是倍蓰(xǐ)不止。兼並之為禍,可以謂之烈了。

宋代士大夫的風氣,亦和前代不同。宋人是講究氣節的。這固然是晚唐、五代以來,嗜利全軀的一個反動,而亦和其學術有關系。宋朝人的議論,是喜歡徹底的,亦是偏於理論的。所以論事則好為高遠之談,論人則每作誅心之論。這固然也有好處,然而容易失之迂闊,亦容易流於過刻。而好名而激於意氣,則又容易流為黨爭。自遼人強盛以來,而金,而元,相繼興起,宋人叠受外力的壓迫,其心理亦易流於偏狹。所以當國事緊急之時,激烈的人,往往發為“只論是非,不論利害”、“寧為玉碎,毋為瓦全”的議論。這固然足以表示正義,而且也是民族性應有的表現。然而不察事勢,好為高論,有時亦足以僨(fèn)事。而此等風氣既成之後,野心之家,又往往借此以立名,而實置國家之利害於不顧,則其流弊更大。此亦不可以不知。

【注釋】

注542 真州,今江蘇儀征縣。海州,今江蘇東海縣

注543 京師亦有榷貨務,但只主給鈔而不積茶。

注544 解州、安邑兩池所產的鹽。解州,今山西解縣。安邑,今山西安邑縣。

注545 說,即今兌換的“兌”字。

注546 太宗時嘗禁之。見《宋史·食貨志》。

注547 見《宋史·陳舜俞傳》。

注548 亦見《宋史·食貨志》。

注549 今浙江松陽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