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中古史 第六章 兩漢的制度(第2/2頁)

【注釋】

注231 太常(掌宗廟禮儀),光祿勛(掌宮殿掖門戶),衛尉(掌宮門衛屯兵),司馬所部。太仆(掌輿馬),廷尉(掌刑辟),大鴻臚(lú)(掌歸義蠻夷),司徒所部。宗正(掌親屬),大司農(掌谷貨),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供養),司空所部。

注232 見第一章注1。

注233 (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陵弱,以眾暴寡。(二)二千石不奉詔書,倍公向私,旁諂牟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刻暴,剝削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二千石子弟,怙(hù)倚榮勢,請托所監。(六)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所察以此六條為限,在六條之外者不察。可參看《日知錄·部刺史》、《六條之外不察》兩條。

注234 參看《日知錄·鄉亭之職》條。

注235 如張興、牟長、蔡元、樓望、宋登、魏應、丁先、姜肱(gōng)、曹曾、楊倫、杜撫、張元等,均見《後漢書》。

注236 如賢良方正、勇猛知兵法等。

注237 參看第二十三章。

注238 漢爵二十級,其第九級為五大夫,可以“復不事”。

注239 《法經》集類為篇,結事為章,見《晉書·刑法志》載陳群《魏律》序。漢高祖入關,和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謂六篇之法,只留此三章,其余一概作廢。說見《困學紀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