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第2/2頁)

老照片中的中國紳士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當時體會到了孔子說這話時的神氣了。

1945年春,在雲南某村公所前的外國人

現代都市社會中講個人權利,權利是不能侵犯的。國家保護這些權利,所以定下了許多法律。一個法官並不考慮道德問題、倫理觀念,他並不在教化人。刑罰的用意已經不復“以儆效尤”,而是在保護個人的權利和社會的安全。尤其在民法範圍裏,他並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權利。在英美以判例為基礎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時間訴訟的目的是在獲得以後可以遵守的規則。一個變動中的社會,所有的規則是不能不變動的。環境改變了,相互權利不能不跟著改變。事實上並沒有兩個案子的環境完全相同,所以各人的權利應當怎樣厘定,時常成為問題,因之構成訴訟,以獲取可以遵守的判例,所謂Test Case。在這種情形裏自然不發生道德問題了。

現代的社會中並不把法律看成一種固定的規則了,法律一定得隨著時間而改變其內容。也因之,並不能盼望各個在社會裏生活的人都能熟悉這與時俱新的法律,所以不知道法律並不成為“敗類”。律師也成了現代社會中不可缺的職業。

中國正處在從鄉土社會蛻變的過程中,原有對訴訟的觀念還是很堅固地存留在廣大的民間,也因之使現代的司法不能徹底推行。第一是現行法裏的原則是從西洋搬過來的,和舊有的倫理觀念相差很大。我在前幾篇雜話中已說過,在中國傳統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認有可以施行於一切人的統一規則,而現行法卻是采用個人平等主義的。這一套已經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樣利用。在鄉間普通人還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卻已推行下鄉了。那些不容於鄉土倫理的人物從此卻找到了一種新的保障。他們可以不服鄉間的調解而告到司法處去。當然,在理論上,這是好現象,因為這樣才能破壞原有的鄉土社會的傳統,使中國能走上現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實上,在司法處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鄉間所認為“敗類”的人物。依著現行法去判決(且把貪汙那一套除外),時常可以和地方傳統不合。鄉間認為壞的行為卻正可以是合法的行為,於是司法處在鄉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個包庇作惡的機構了。

有一位兼司法官的縣長曾和我談到過很多這種例子。有個人因妻子偷了漢子打傷了奸夫。在鄉間這是理直氣壯的。但是和奸沒有罪,何況又沒有證據,毆傷卻有罪。那位縣長問我,他怎麽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的鄉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壞事決不會到衙門裏來的。這些憑借一點法律知識的敗類,卻會在鄉間為非作惡起來,法律還要去保護他。我也承認這是很可能發生的事實。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壞了原有的禮治秩序,但並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幹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幹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更進一步,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先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