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告別圖騰 並非圖騰的圖騰

羅馬法與圖騰的關系,在於“身份認同”。

的確,圖騰制度創立的初衷,原本是“變母系為父系,變氏族為部落”。但正如黑格爾所說,手段總是會高於目的。因此,當圖騰當真出現時,便有了一個意外的功能。

這就是界定族民的身份。

界定是一點都不困難的。鷹圖騰的部落成員,都說自己是“鷹的後代”;龍圖騰的部落成員,都說自己是“龍的傳人”。鷹是鷹,龍是龍,這就是“區別”;你也是鷹,我也是鷹,這就是“認同”。這跟後來說“我是英國人,你是法國人”,或者“都是炎黃子孫,愛國不分先後”沒什麽兩樣。說“法老是荷魯斯的兒子”,也不奇怪。

部落能夠變成國家,圖騰功不可沒。

但,圖騰變成神,好理解;變成法,或者由法來替代,想不通。圖騰是神秘的和具象的,法律則是理性的和抽象的。圖騰,怎麽會變成法,又怎麽能變成法?

秘密在人。

馬克思說得非常清楚:人到世間來沒有帶著鏡子,他怎麽知道自己是人?只能通過他人來證明。比方說,保羅是人。彼得發現自己跟保羅一樣,因此彼得知道自己是人。

但,這種方法靠不住。

靠不住是顯然的。是啊,彼得要靠保羅證明,那麽保羅又靠誰來證明?靠彼得嗎?那就成了“相互論證”。於是保羅只能靠喬治,喬治只能靠瑪麗,瑪麗只能靠彼得,彼得只能靠保羅。這又成了“循環論證”。而且,只要其中一個“不是人”,整個證據鏈就會斷裂,結果大家都不是人。

人的確證,如何實現?

只能靠“超人”。換句話說,這個證明者必須是人,否則不能提供證明;又必須超越一般人,否則不能證明所有的人。

圖騰便正好符合這個標準。

沒錯,所有的圖騰都是“族的祖先”,因此是“人”。所有的圖騰都是動物、植物或者自然現象(比如電閃雷鳴),因此“不是人”。所有的圖騰都神聖而神秘,因此是“超人”。

可惜,圖騰局限嚴重。它只認本族,不認他族;只認族民,不認國民。羅馬當年面臨的,便正是這個問題——他的國民是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的。這就太難辦了!使用本族圖騰吧,其他民族不認;保留各族圖騰吧,天下分崩離析;幹脆不要圖騰吧,又無法認同身份。

幸虧羅馬人想到了法律。

法律為什麽就能代替圖騰呢?因為羅馬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私法又包括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人法的意義,就是從法律的角度界定了什麽是人。羅馬法規定,法律意義上的人有三個條件:第一是具備人格,第二是享有權利,第三是承擔義務。其中,第一條又最重要。因為沒有人格,就不可能享有權利,也談不上承擔義務。

人格表現於法律,就是權利,即身份權。身份權有三種: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自由權是基本人權,市民權是羅馬公民的特權,家族權則實際上是父權。一個人,如果沒有家族權,就不是“男子漢”;沒有市民權,就不是“羅馬人”;沒有自由權,那就“不是人”。

反過來也一樣。[7]

這就可以實現“身份認同”。因為一個自由人只要被授予市民權,他就是羅馬人。同樣,這也便於國家治理。因為只要剝奪一個人的身份權,他就可能成為“孤魂野鬼”,甚至“人民公敵”。那可真是人人得而誅之,死無葬身之地。[8]

只不過,這一切都是通過“界定法律地位”來實現的,因此是地地道道的“以法治國”。而且,這個人原來屬於哪個國家、民族、階級,都變得不再重要。正如只要皈依佛門,就是“佛教徒”;接受洗禮,就是“基督徒”。

宗教,是沒有國界的國家。

法律,是並非圖騰的圖騰。

既創造了法律(羅馬法),又創造了宗教(基督教),羅馬人對世界文明的貢獻當然永垂不朽。

[7]羅馬法規定的“身份權”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權”。沒有自由,即為奴隸。這就區別了“奴隸”和“自由人”。其次是“市民權”,包括參政議政、擔任公職、選舉被選舉等“公權”,結婚、訴訟、處分財產、建立遺囑等“私權”。這是羅馬公民的“特權”。這就區別了“羅馬人”和“非羅馬人”。至於“家族權”,則實際上是“父權”。這就區別了“父子夫妻”。

[8]羅馬法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三種“身份權”,才是“完整的人”。否則,就叫“人格減等”。喪失家族權叫“小減”,喪失市民權叫“中減”,喪失自由權叫“大減”。羅馬人的統治手段,就是讓被征服者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公元212年,羅馬皇帝卡拉卡拉頒布敕令,授予羅馬境內所有自由人公民權利,就是“懷柔政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