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2章 轉移戰場

搜捕許奎的工作仍在進行,鎮村兩級幹部和中午發動的群眾先回家休息,參加搜捕的公安民警和武警正在原地輪流休息。

包圍圈越來越小,這個時候絕不能松懈。守住現在的防線,天亮之後繼續動員幹部群眾搜山,直到將其抓捕歸案。

別看這邊聲勢很大,投入那麽多人力,但對11.26案偵破,對能否追回贓款,意義並不大。

案件查到這一步,破案的關鍵在於申雨露開不開口!

韓博回到越野車邊,陰沉著臉說:“石支隊,你們趁熱打鐵,再加把勁。三個小時不夠六個小時,天亮前必須撬開她嘴。余紹東現在是驚弓之鳥,我們拖不起,更不能拖。”

“韓處,我知道,我接著審。”

抓申雨露是真正的打草驚蛇,正常情況下應該放長線釣大魚。

但這個案子不是一般的詐騙案,申雨露更不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她正準備出境,而且有單程證,放走她就擁有香港居留權,就會成為半個香港人。

香港是收回了,但實行的是“一國兩制”。

一方面,內地和香港同屬一個主權國家,不能直接適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一方面內地和香港分屬不同法域,兩者之間是平等的,沒有隸屬關系。

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司法協助方面只能采用移交這種特殊的安排。

移交,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卻非常難。

比如港方在接受內地司法機關提出的移交請求時,首先會考慮嫌犯移交給內地司法機關會不會被判死刑,只要有可能他們就不會移交,除非內地司法機關作出不判死刑的承諾。

再就是嫌犯的身份。

如果嫌犯是內地人,在內地作案逃往香港的,只要不會被判死刑,他們會考慮移交。但嫌犯如果是香港人,哪怕只是擁有香港居留權,香港的一些法律界人士非常敏感,會認為這涉及到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會把香港籍嫌犯移交給內地。

一國兩制,在其它方面沒多大問題,在司法協作上問題很大。

香港方面不會輕易把香港籍嫌犯移交給內地,內地一樣不會輕易把在香港犯過事的內地嫌犯移交給香港司法機關。

前段時間剛發生一起影響不小的經濟案件。

一個東海籍的富商涉嫌“操控證券交易價格”和“虛報注冊資本”,涉嫌夥同他人詐騙香港一家上市公司股東而被香港方面通緝,他跑回東海,被東海市公安局抓著了,涉及到司法主權,不可能把中國人移交給外國司法機關,同樣不可能把人移交給香港。

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指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難以采取行動,因短期內內地與港難以達成罪犯移交協議。香港廉政公署則對外稱,若該嫌犯進入香港,或前往與香港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即會采取拘捕行動。

由此可見,余紹東要是逃回香港,要是把贓款轉到香港,想把他繩之以法,想把贓款追回來有多難。

必須要做最壞打算,就算人抓不回來也要把錢追回來!

韓博不敢再耽誤時間,爬上越野車給張副廳長打電話,匯報自己的擔憂。

貴省不是東廣,省廳與香港保安局、警務處幾乎不打交道,之前沒什麽交流,頂多是組團去走馬觀花考察考察。

有準備總比沒準備好,張副廳長認同他的擔憂,可對這些確實不太了解,低聲道:“韓博同志,你是法學碩士,你去香港警務處參觀考察過,你認為我們應該做哪些準備?”

“張廳長,我認為現階段直接找警務處沒用,找保安局,找律政司都沒什麽作用,當務之急是防止余紹東潛逃回香港之後把贓款再轉移到國外,當務之急是控制住錢!”

“怎麽控制,找誰能控制住?”

韓博深吸一口氣,遙看著遠處的村委會說:“找‘聯合財富情報組’,先通過中聯辦跟他們取得聯系,互通情報,爭取他們協助。”

提起香港司法機關,香港警務處,廉政公署,包括警務處下面的商業罪案調查科、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刑事情報科(簡稱CIB),一個比一個有名,堪稱耳熟能詳。

小夥子提到的這個單位張副廳長真沒聽說過,不禁問:“聯合財富情報組,這是什麽部門?”

內地有許多領導小組,各單位各部門參與,其實香港一樣有。

韓博整理思路,解釋道:“反洗錢,反非法資金流出,我們國內主要是人行等金融監管部門管,香港也差不多,歸財政司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管,是香港反洗錢的主管部門,他們為打擊洗黑錢及反恐融資統籌委員會提供秘書服務,負責制定反洗錢和恐怖融資的整體政策。構建制度框架,統籌特區政府各單位的反洗錢及反恐融資的政策及措施以符合國際標準?參與部門有很多,有律政司、警務處、海關、廉政公署、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保險業監理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