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3章 “武瘋子”殺人?(三)

再次接到“鄰居”電話,陳局很高興。

“韓打擊”學成歸來屢立戰功,先是協助東港縣局破獲一起死亡二人的強奸殺人案,緊接著參與偵破海工集團爆炸案,前段時間更是連十一年的陳年舊案都破了,對自己的部下他充滿信心,覺得安樂市局遇到的麻煩“小菜一碟”。

有人請幫忙是好事,就怕沒人請,更怕不光沒人請反過來要到處請人幫忙。給“鄰居”幫幫忙,順便露露臉,展現一下南港市局“科技強警”的成果,何樂不為。

看來當時給“韓打擊”配的政委也配對了,一個刑事技術專家,一個精神病專家,雙劍合璧,無往不利!

現在人家提出的不再是出一份鑒定報告而是兩份,一份DNA檢驗分析報告,一份精神病鑒定報告。

這件事要給老何辦好,幫他辦漂漂亮亮。

陳局看看時間,撥通韓博手機:“小韓,安樂何局剛聯系過我,直到他打電話我才知道素英同志一起去了。考慮得很全面,工作就應該這麽幹。現在有個新情況,何局希望素英同志以我們市局安康醫院名義出具一份精神鑒定,完了之後你們一起以專家身份跟涉案人員親屬談談,協助兄弟公安局做好親屬工作……”

領導熱情洋溢,韓博頭頓時大了。

出具精神鑒定,開什麽玩笑,這不是一件小事,這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問題。

原則性問題要跟領導說清楚,韓博連忙道:“陳局,現階段我們只能做物證鑒定,只能出具DNA檢驗分析報告。精神鑒定我們無權做,就算有權,許多情況沒搞清楚之前一樣不能出具這個報告。”

“為什麽?”

他只管市局的重大經費開支和人事,對一些法律程序不是很清楚。

韓博耐心地解釋道:“陳局,《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同時也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現在情況沒搞清楚,甚至無法百分之百確認該案是精神病人所為。就算能夠百分之百確認,還要搞清楚他作案時在不在發病期,是不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要是在恢復期,他就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那就協助兄弟公安局把情況搞清楚,小韓,我對你有信心。”

這哪裏是有信心,這是盲目信任。

韓博被搞得啼笑皆非,急忙道:“剛才我說得是《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針對此類案件同樣有規定,對精神病人作醫學鑒定只能由省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要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陳局對這些似乎有點印象,喃喃地說:“既然我們無權作,就算作也不具法律效力,他們為什麽要請我們幫這個忙?”

“陳局,我們並非完全無權,我們市局安康醫院出具的鑒定也並非沒法律效力。省政府今年對司法廳、衛生廳提交的人身傷害精神病保外就醫醫學鑒定醫院的批復,我們安康醫院是全省具有鑒定資質的42家醫院之一,只是作這樣的鑒定需要省政府指定。”

韓博回頭看看搭档,接著道:“安樂市局希望我們作鑒定也有其考慮,因為大多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醫院隸屬於衛生系統,鑒定人只是精神病醫生,不是警察,不具備偵查思維。換言之,嫌犯作案時到底是一個什麽樣的精神狀態,需要參考公安機關的材料。”

醫生只看病不查案,坐在辦公室裏哪知道嫌犯是在一個什麽樣的狀態下作案的。

這個問題說復雜也復雜,說簡單也簡單。

公安是源頭,檢察院和法院接下來只看材料。

兩個部下接下來要出具的鑒定報告,不但直接關系是否認定嫌犯作案,甚至會影響到之後的案件審理,比如嫌犯要不要負刑事責任,如果要負刑事責任,是不是從輕或減輕處罰。

要是認定瘋子是嫌犯,結果冒出來一個兇手怎麽辦?

幫忙沒問題,不能幫來幫去搬石頭砸自己腳,陳局意識到這不是一件小事,暗暗慶幸部下頭腦夠清醒,原則性夠強。

人已經去了,就這麽回來不合適。

他權衡了一番,斬釘截鐵說:“明白了,小韓,你這些顧慮有道理,既然許多情況沒搞清楚,還是剛才那句話,協助兄弟公安局搞清楚。等搞清楚之後再出鑒定報告,再協助他們做工作。”

“是。”

“辛苦了,讓你又休不成假,我給曉蕾打電話,親自給她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