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 謹小慎微

人逢喜事精神爽,精神爽了許多事就好說。

治安聯防費每戶收20塊錢“不科學”,每人收5塊錢多好,周正發深以為然,拍胸脯說這事包給他。

參與囚禁、脅迫被拐賣婦女的村民涉嫌違法犯罪,要追究,要查處,只有這樣才能震懾住今後想買媳婦的人,才能從根本上杜絕買媳婦的事在良莊繼續發生。

警務室不是能夠創造經濟效益的企業,鄉裏和公安局沒撥款,基本工資發不全,經費全靠收治安聯防費和罰款返還。

警務室沒錢,綜治辦打拐辦哪有錢?

已經拘三十多個,不在乎多抓幾個。工作組就是為打拐成立的,只要與打拐有關的事工作組全有權管。周正發咬咬牙,讓放心大膽抓,善後工作他來做。

他願意幫忙,警務室能省很多事。

二人就良莊未來的治安防範事宜交換完意見,韓博同王燕一起步行回警務室,召集剛從顧新貴家做工作回來的小單、老米,從蠶桑指導站抽調回來的小任及老王開會,根據王燕提供的涉案人員名單安排傳訊工作。

幾個做得比較過分,情節比較惡劣的,今晚要組織抓捕。

聯防隊員在食堂待命,沒命令不許回家,熬夜有加班補助,不會讓他們白加班。

五十六個人,比買媳婦的還多。

中午吃飯時沒仔細想,下午光顧著詢問做筆錄也沒考慮該如何處罰,事到臨頭王燕猛然想到似乎沒有法律依據,愁眉苦臉提醒道:“韓鄉長,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發現的,不再處罰。抓捕容易,抓回來怎麽辦?”

在絲織總廠的兩個月苦功沒白費,要是沒考律師資格,工作起來絕對沒現在得心應手。

所有法規學得最好的便是刑法,雖做不到倒背如流,但主要條款記得清清楚楚,韓博說道:“這不是治安案件,這是刑事案件,涉嫌非法拘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這個拘禁並不只限於有形的、物理的強制方法,要是采取無形的、心理的方法,諸如脅迫被控制對象、利用其恐怖心理或利用其羞恥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樣屬於拘禁行為。”

小單這段時間在拼命學法律,脫口而出道:“他們是幫兇,是同案犯。被拐賣的婦女遭強奸,許多已經生了孩子,也就是說他們不光參與非法拘禁,並且導致很嚴重的後果。”

王燕反應過來,不禁問道:“先抓回來,然後辦取保候審?”

活學活用,只能這麽辦。

雖然手段不是很光明,但他們應該受到這樣的懲罰。

罰一點款,讓他們付出一點代價,既能震懾住那些想買媳婦和有可能為別人買媳婦提供幫助的人,又能解決部分經費。

一舉兩得,韓博問心無愧,宣布散會,先去休息,等會吃晚飯,天黑之後行動。

小單是主力,昨夜沒睡好,必須抓緊時間上樓睡一會兒,老米代他匯報去顧新貴家的情況。

“……其實顧二成夫婦也有去北河找兒媳婦的打算,他說他教子無方,說他兒子坐牢罪有應得,說要不是我們把人抓回來,他可能這輩子都見不到顧新貴了。他不怨我們,只求我們一件事。如果他兒媳婦願意等,能不能幫他們補辦個結婚證,把兒媳婦和兩個孫子的戶口遷過來。”

果然被猜中了,真是可憐天下父母心。

韓博說道:“婚姻法對結婚限制或禁止條件中,並沒有規定服刑人員不能結婚。只要符合結婚條件的公民都有結婚的自由,刑法也沒有明文剝奪服刑人員的婚姻權。不過這項權利與人身密切聯系,人身不自由的時候,權利行使就很困難。”

米金龍跟顧新貴一個村,因為生二胎支書被撤、房子被拆,實在沒安身之地才住到水利站。村裏的地仍在,農忙時經常回去,只是沒像其他村民一樣養蠶。

以前跟顧家關系一直不錯,想幫這個忙,急切地問:“到底能不能結?”

“理論上可以,事實上結婚也有利於罪犯改造,可能監獄管理部門有顧慮,迄今為止好像沒這個先例(第一例是2001年)。好在法院還沒宣判,戶口還沒注銷,不需要經過監獄管理部門。”

“對啊,他戶口在我們這兒,只要帶他媳婦去看守所幫他們拍個結婚照,在鄉裏就能辦!”

是能辦,幾乎是舉手之勞,但事情不能這麽辦。

不能因為一個罪犯把前途搭上,更不能因此連累到同事,韓博搖搖頭:“老米,沒你想的這麽簡單。所有案件材料上顧新貴全是未婚,一下子變成已婚,上級追究下來怎麽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