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判決(第2/3頁)

賀堅也說這個白記者不簡單,自己被無罪釋放也是人家幫的忙。

……

劉漢東傷勢嚴重,一直住在醫院,一直到兩個半月後第一次庭審,此時已經是隆冬時節,滴水成冰,近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零零星星站著幾個記者,實際上此案在各有關部門壓制下,社會影響並不大,畢竟牽扯陰暗面太多,不宜公開,事實上這次庭審也不對外,只有家屬和特定媒體記者可以參加。

一輛囚車駛入法院,劉漢東被法警被帶出汽車,押進法庭,刑事庭大門緩緩關閉,審理開始。

檢方起訴劉漢東兩項罪名,非法持槍和故意殺人。起訴書很長,對劉漢東以往的經歷也進行了闡述,在部隊受過紀律處分,提前退伍,在特警隊不服從命令,被解聘開除,曾數次被治安拘留,足見被告品行惡劣,暴戾成性,在案發當晚,在已經解除危險的情況下,依然持槍將詹某某打傷,將張某某殺死,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建議法庭判處該犯死刑。

此言一出,旁聽席上一片嘩然,檢方罔顧事實,竟然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劉漢東,不過細想就能明白,詹樹森雖然被免職,但樹大根深,政法口的關系還在,想借機報復劉漢東再容易不過了。

劉漢東的辯護律師是白娜從北京請來的有名律師,專門打刑事官司的,經過兩個月的準備,他的材料也非常充分,與檢方針鋒相對,一一列舉劉漢東的英雄事跡,在部隊立過三等功,在特警隊和緝毒大隊工作期間,多次與犯罪分子面對面交鋒,可見其絕不是檢方所描述的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而且在案發現場,被告只是被動防禦,解救被綁架的人質,從而與死者發生沖突……

證人一一出庭,辛曉婉出面作證,她是詹子羽和魏煒浩所綁架,在廢樓中即將遭到殺害之際被劉漢東所救,警方出具證物,是辛曉婉旅行箱裏的GPS跟蹤器,與詹子羽車裏發現的追蹤儀相吻合。

並且警方還出具了更加確鑿的證據,證明詹子羽受雇於前市長金沐塵謀殺辛曉婉,並曾經制造車禍導致無辜人員重傷,此案另案處理。

第二個出庭的馬淩,檢方並未對她進行起訴,因為警方認定殺死張宗偉的真兇是劉漢東。

馬淩臉色很差,向法庭供述當晚接到劉漢東電話,前往歐洲花園工地見面,然後才發生了這些事情,自己並不認識詹子羽、魏煒浩以及張宗偉、辛曉婉,只是處於自衛才開槍打傷了張宗偉,後來被他刺了一刀就昏迷過去,什麽都不知道了。

檢方咄咄逼人,問馬淩:“這麽晚了你去廢棄工地幹什麽,你一個女孩子不害怕麽?”

馬淩看了檢察官一眼:“劉漢東是我男朋友,你說我為什麽不去,天晚了有什麽可怕的,怕鬼麽?”

旁聽席上又是一陣嘈雜,大家都覺得這個檢察官水平太次了些,盡問些愚蠢的問題。

檢察官又問了一些問題,馬淩只說當時太緊張,記不清楚了。

警方槍械專家,警校教員張亞森出庭作證,證實詹子羽所持手槍是性能優良的捷克造CZ75自動手槍,經檢測槍械膛線完好,發射次數不超過三百發,而劉漢東所持的是民用版的巴西造陶魯斯PT92,出廠十五年,膛線磨損嚴重,起碼發射過兩萬發子彈,早已進入報廢狀態。

“根據現場勘察,劉漢東和詹子羽相距十五米以上,這個距離是手槍最佳射擊距離,而詹子羽擊中劉漢東三槍,槍槍都在要害,說明他志在殺死對方,而劉漢東只擊中詹子羽兩槍,其中一槍被防彈衣擋住,另一槍擊中面部,造成重傷,但這一槍並不是故意殺人,而是隨機命中。”

“劉漢東是我的學生,這是他在警校的射擊成績單,如果他想打死詹子羽,就不會落空這麽多槍。”張亞森說道。

檢方表示抗議,證人帶有明顯傾向性的證言會誤導法庭判決。

審判長表示采納抗議。

辯護方繼續有證據出具,這回是張宗偉的累累罪行,以及拐杖槍的彈道比對以及張母被殺一案(另案處理)和魏煒浩之間的關系,證明魏煒浩是被張宗偉所殺,而劉漢東所持的手槍也是張宗偉擁有的。

檢方稱,劉漢東搶奪張宗偉的槍支,依然觸犯刑法,應以盜竊、搶奪槍支罪論處,在有效制止張宗偉行為後,依然用刺刀刺中死者心臟兩次,造成死亡,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辯護方稱,張宗偉號稱近江第一狠,身負重傷仍從警方監管下逃亡,隱藏民間伺機報復,身中數槍依然狂奔殺人,被告在這種情況下無法保持冷靜,更無法判斷死者超乎常人的意志力和戰鬥力,采取必要的極端手段是可以諒解的。

一番唇槍舌劍,你來我往後,審判長宣布暫時休庭,合議庭進行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