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六章 夜訪(第2/3頁)

“靠。”

法律規定了開庭最遲時間,沒有規定開庭最快時間。

正規辦公程序:警察立案、調查、結案,移交檢察機關,檢查機關開出逮捕令將嫌疑人從刑拘轉為逮捕,逮捕並非必經的程序。這時候通常需要一個月的審查起訴時間。因為檢方對案件不了解,他們要全面分析警方移交的材料和報告,以決定是否提出指控,提出什麽指控。

現在等同檢方跳過審查起訴時間,直接提出控訴。

歐陽逸分工:“曹雲,你負責申請保釋聽證會。錢坤的保釋可能幾乎等於零,但是你要去搗亂,吸引諸葛明的注意。諸葛明對你他不敢放松,即使是必贏的局。”

歐陽逸:“南宮,你負責申請延期開庭的聽證會。我們需要和錢坤進行全面私下的接觸與會談,要分析警方提供的材料,要分析檢方證人。七天時間絕對不夠。檢方這種反常規但不違法的做法,會讓我們在聽證會上占很大優勢,應該可以拿下來。為了以防萬一,我和蘭律師開始整理警方資料,私下接觸錢坤。”

曹雲道:“這估計是那死光頭想出來的點子,他就是要讓我們動起來,亂起來。揮霍我們的精力,分散我們的注意力。我相信他們也在補充偵查,盡可能的收集線索和證據。會見關鍵證人,進行庭審演練。”在庭審演練中,好的檢控官還會以辯護律師身份,對自己證人提出各種刁難的問題,讓自己證人能盡可能的適應庭審。

歐陽逸:“即使知道我們也只能接受。”諸葛明合理利用法律規則。辯護方時間緊,檢方時間也不寬松。相對來說,因為檢方掌握有大量的證據材料,時間戰中占據一定優勢。這也是檢方全力辦錢坤案才獲得的優勢。

當一位嫌疑犯被起訴後,他的律師到底能獲知多少信息呢?

以殺人案為例子,在嫌疑犯被起訴後,通過律師申請,警方會提供所有的現場證據。比如哪裏發現的指紋,指紋比對結果,比如DNA檢測結果,兇器鑒定等技術證據。這時候警方不會給予任何的推理和推論,或者是說明。

假設張三是殺人案的目擊證人,屬於關鍵證人,律師也可以獲得張三的筆錄。

可以說,(在理想情況下)律師可以獲得和檢方同等量的信息。

律師除法律規定受限,比如不能教唆做偽證等。律師要會見證人,詢問細節,必須征得證人本人的同意。並且不得在證人拒絕後,三番五次擾騷證人。同比檢方就有利的多,在審查起訴階段,他們不僅可以詢問證人細節,補充口供,而且還可以布置庭審演練。

同樣的,如果律師找到可以證明嫌疑犯不在現場的證據,必須先呈堂,也就是先告知檢方後,在法庭上才可以出具這份證據。如果沒有呈堂,證據無效。根據各國法律不同,證據呈堂的時間也有不同,一般不低於24個小時。

刑事庭審就是打明牌,檢方知道辯方手上大概有多少牌,辯方知道檢方手上大概有多少牌。怎麽整合牌,怎麽出牌,這就考驗律師和檢控官的能力。

比如張三是目擊證人,看見嫌疑人殺死死者。這張是明牌。辯方收集資料提出質疑,張三是近視眼,晨運沒戴眼鏡,不可能看的清楚。這一張辯方的牌是暗牌,不屬於證據,可以不呈堂。控方要避免張三被反質疑,就不能犯這樣的錯誤。

同時對律師要求也很高,他們拿到資料是碎片,沒有整理過的碎片。比如A點有噴濺血跡,B點有滴落血跡。這代表什麽?警方技術人員知道,但是警方只提供證據資料,不會告訴辯護律師這代表什麽。這代表什麽就屬於檢方的暗牌,可以不用呈堂的暗牌。當然,律師看不懂可以尋找專業人士幫忙。

作為一名刑事律師,必須具備基本的刑偵知識和基本的推理能力。

在刑事庭審中,好律師對上好檢控官,證詞是最激烈的搏殺戰場。被告,受害者和證人的證詞是雙方維護和攻擊的目標。所以在海洋系中,分為中立證人,諸如負責探員,技術人員等。還有就是辯方證人和檢方證人。

……

在律師團四名律師中,曹雲是最由自的律師,他在律師團定位為由自發揮,最沒壓力,也最有壓力。這個定位的好處在於,曹雲可以不住在辦公層,可以不參與戰略和戰術的討論。曹雲的作用在歐陽逸看來屬於火炮支援,以曹雲火炮水準,基本不可能打到自己人。能不能打到對方就不好說,沒事曹雲來一輪火炮,能炸死對方最好,炸不死也沒關系。這種定位的律師也是最讓控方咬牙切齒恨之入骨的對象。

帶著身份定位,曹雲回律師所。他已經把大概資料記在心中,現在要用的只有頭腦。他需要一個舒適的,安靜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