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八章 三選一(第3/3頁)

法官等待一會:“控辯雙方是否還有要提交的證據?是否對庭審過程有不同看法。”

曹雲擺擺手,王磊感覺丟了什麽,一直找不到。法官在等待一會後道:“休庭半個小時,控辯雙方做最終結案陳詞。”

除非復雜的刑案,通常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都是一庭。

在半小時的休庭後,控方先說明自己觀點:王磊堅持小山攻擊小石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傷害。解釋了法理上故意傷害屬於行為罪,傷害的結果屬於後果罪等,巴拉巴拉很專業說了一堆。

曹雲說明辯方理由,曹雲認為事情真相是小山為了拯救小花而攻擊小石。最後結果也說明小山的行為挽救了小花。不可否認小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但是其本著救人的原則,同時沒有考慮到會對小石造成死亡的後果所以才使用了武力。另外請陪審團注意,小石的傷勢並非不可救治,只不過因為一些陰差陽錯的原因導致小石最終死亡,不能因為醫生沒錯,就將意外結果歸咎小山。從主觀上來說,小山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從客觀來說,小石之死存在有很多原因,總而言之小山沒有對小石造成必死之傷。請陪審團慎重考慮。

在再休庭半小時後,陪審團有了一致意見,最終判定小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名不成立,判定小山過失致人死亡罪名不成立,判定小山過失致人重傷罪名成立。

這一結果讓王磊懵圈,OK,故意傷害不成立,我認了。為什麽致人死亡罪名也不成立呢?按照法律規定,小石雖然被送到醫院時還活著,但是在醫院方面無責的情況下,其死亡責任必須由傷害者小山承擔。

這就是王磊經驗不足的地方,王磊為了能引起陪審團的注意,在結案陳詞中特別強調,主要強調小山客觀使用武力的事實,根本沒有提到醫院方面。曹雲則點明了兩個方面,由於距離醫院方面辯護有一段時間,存在一定程度記憶上的模糊。控方以為此問題必勝,在結案陳詞中放棄了這一說明,讓曹雲的說明更容易被陪審團采納。

當然曹雲提出的幾個證據也是很關鍵的。本次曹雲辯護的策略就是現場為主,主觀為主。醫院那邊是能偷就偷,偷不到也沒關系。第一次偷襲的時候,由於預審在先,王磊有充足的準備和醫生良好的職業素質,曹雲沒有得手。但是曹雲在結案陳詞再偷一手,因王磊失誤被曹雲得手。

結案陳詞是綜合述說案件,王磊的功底還比較薄弱。

王磊可以提出上訴。前文說明過,二審不會理會一審已經審理過的事實。但是王磊可以就過失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重傷進行上訴,不過意義不大。過失致人死亡三到七年,諸如小山是因為救人,可能被輕判三年以下。過失致人重傷刑期為三年以下。王磊很清楚糾結在這個問題上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

法官似乎也覺得過失致人重傷有些牽強,最終法官定刑三年,是過失致人重傷的最高刑罰。曹雲沒有當庭表示是否上訴。到現在曹雲工作已經完成,不會接小石案的二審。如果反自殺聯盟認為三年刑期太高,可以再找律師上訴。

對曹雲來說,三者都不是好鳥。自殺者因選擇的地點,時間而不是好鳥。起哄者自然不是好鳥。那被曹雲打造成弱者的小山呢?肯定也不是好鳥。這又是刀槍理論,假設小山當時手中有刀或者有槍,他很可能不會用板磚。至於小山愛慕小花也好,貪圖小花身體也好,為了正義而戰也好。這些都不是傷害他人的理由。曹雲甚至不屑用這些理由去庭辯。當然如果對手是司馬落或者九尾,曹雲也只能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