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六章 職務犯罪(第3/3頁)

送走白茹後,曹雲在陸一航耳邊輕聲道:“把醫院拉進來。”

曹雲一點,陸一航立刻明白曹雲的意思。醫院是否搶救不力,是否有醫療責任,相關的開顱手術條件是否成熟等全部調查清楚。這就是過失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重傷之間的區別。

曹雲畢竟不是陸一航能比的,雖然他沒看資料,但是在通過陸一航說明時,已經找到了幾個切入點。曹雲要做的是引導陸一航,而不是告訴陸一航答案,具體的工作就由陸一航負責,曹雲只是指引了一個方向。

最後曹雲補充:“我只是提議和建議,你應該要有自己的判斷。就目前東唐檢控官來看,你的對手應該是司馬落。”

但是所有人沒想到的是,一天後,兩名檢察院搜查課檢察官找上門,並且帶走了陸一航。

有人問為什麽東唐檢察官那麽少?只是檢控官較少而已。理論上所有檢察官都可以當檢控官,不過東唐對檢控官有專業的選擇和培養,在資源足夠情況下,就由幾位檢察官擔任檢控官。

檢察官的主要職責除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外,更多的工作是針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和調查。律師算公職人員嗎?肯定不算,但是在東唐,如果律師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不由警察負責,而由檢察官負責調查。因為律師屬於司法人員。前文說過,要成為檢察官對其從事司法工作的年限有一定的要求,律師職業也屬於司法工作。

區別也很大。某公職人員,比如李龍涉嫌偷竊錢包,檢察官會介入監督,甚至直接接手調查工作。如果陸一航涉嫌偷錢包,檢察官不予理會,由警方調查。所以特搜部檢察官帶走陸一航,表示陸一航涉嫌職務犯罪。律師職務犯罪無外乎就那麽幾條,偽證,教唆偽證等。

按照正常情況來說,這時候曹雲等人應該打探陸一航被帶走的原因,想辦法讓大事化小。但是在東唐這麽做涉嫌妨礙司法調查。唯一的辦法只能等,等24小時。

24小時後會有幾種情況,第一種情況陸一航回來,繼續工作,說明其雖然被懷疑,但是檢方沒有證據,也不認為他的嫌疑很大。第二種情況,陸一航在檢察官陪同下回律師所,交接工作,而後和檢察官一起離開,這說明陸一航麻煩大了。第三種最壞的情況,陸一航沒回來,檢察官帶了搜查令來,對陸一航辦公和私人物品封存和搜查,這說明檢方掌握了足夠的證據,陸一航被指控只是時間問題。

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除非不穿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