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五章 消滅壞人(第2/3頁)

犯肆案在第三天案發,實際上實在說不上是案。

東湖有兩名兒童不顧禁止標志,逃課並且瞞著大人下河遊泳導致溺水。當時岸邊犯肆正在釣魚,並且事前還勸告過兒童不要遊泳。當時犯肆接到妻子電話,妻子稱自己有事,讓犯肆趕緊去幼兒園接孩子放學。

犯肆收拾好漁具後,發現一名小孩溺水,一名小孩在救助溺水小孩,並且呼救。作為原潛水教練的犯肆沒有救他們,撥打電話報警求助後離開東湖。

事發後監控曝光,網友們搜出犯肆的身份。犯肆不僅在網絡上被攻擊,而且還有熱心網友組團私下找他麻煩。潑油漆等算輕的,犯肆在一周內被毆打了三次。因此此事,犯肆和妻子雙雙被解職,其兩個孩子也遭到幼兒園退學。並非他們的上司或者幼兒園的原因,是網友們逼迫著他們上司和幼兒園,希望通過一些手段對人面獸心的犯肆進行懲罰。

事情發酵後,理智聲音被淹沒,犯肆成為了網民們狂歡的盛宴。妻子如網民所願,和犯肆離婚,帶走了兩個孩子,網民對此勝利高興不已。但伴隨著明星軌出,犯肆很快被拋之腦後。要麽說再大的事,沒有明星軌出解決不了的事。

這案子根本不是案子,法理也就是法律基本原理:阻人為惡,不逼人為善。除法律中規定一些職業有救助的義務外,對普通人是不強加救助責任。

犯肆如果做被告肯定不成立。今天是犯肆做原告,被告是網民。犯肆被襲擊後曾經報警求助,警方抓捕多人,但由於犯肆傷勢不嚴重,對涉事人員或者警告,或者罰款,或者拘留處理。

被告並非清晰的主體,而是模糊的對犯肆施加了網絡暴力的網民。犯肆不要求賠償,不想追究任何人責任,他就想知道,如果這些人站到被告席上,那麽他們觸犯了多少條法律,他們應當承擔多少法律責任。

答案:網絡暴力只涉嫌侵權,諸如侮辱罪和誹謗罪,都屬於自訴罪。

遊戲規則:犯肆需要一名律師,對模糊主體進行侮辱罪和誹謗罪的控告,模糊主體需要一名辯護律師,最終由陪審團裁定侮辱罪與誹謗罪是否成立。

曹雲看到這裏,一拍掌,自己一直就奇怪一件事。犯叁案動用民間陪審團,這麽陪審團的成員都是各網絡板塊的管理員。如果烈焰沒有任何準備,怎麽能在不到24小時時間搞定這件事?原來民間陪審團是打算用在犯肆身上。

如果猜測沒錯的話,犯叁陪審團本打算啟用嘉賓,讓警察職業成為陪審員,去拷問和折磨他們。但是因為嘉賓們認為陪審團不公,所以導致原本準備給犯肆的陪審團被移到犯叁陪審團。

再如果沒有猜錯的話,來自網絡各大板塊的管理者,都是曾經攻擊,甚至是動煽大家攻擊犯肆的人。

城會玩,烈焰不怕事大,怎麽熱鬧怎麽來。有意思的是,陪審團現在根本不知道犯肆案和自己有關。難怪犯叁案結束後隔了兩天再出案,原因自然是每天五千美元的酬勞。掰手指算,每位陪審員已經有三萬刀的報酬,不過三萬刀暫時還沒發出來。

唉……犯肆案後,烈焰公布真實情況,所有的陪審員都是謾罵和攻擊過犯肆的人。這樣一來,就可以拷問陪審團真的還有存在的必要和法律價值嗎?

犯壹到犯肆,陪審團的作用只有添亂,沒有真相,不支持真相,甚至不支持正義。

……

桑尼敲錘子:“犯肆控告網絡暴民侮辱罪和誹謗罪一案準備開庭。開庭前我要罵個娘。什麽鬼真人秀,會不會玩遊戲?你告訴我現在這遊戲怎麽玩?”

節目組攝像師很配合的把鏡頭給了控方,幾乎所有人坐或者站在控訴席上。一個犯伍當看客。在辯席上只有一位瑟瑟發抖的警方網絡安全專家,小姑娘雷玉。

桑尼再質問:“怎麽玩?”

節目組也很委屈,嘉賓太多,主要崗位太少。原本曹雲當辯護律師,九尾做主控官挺好的。但是曹雲矯情,人家拒絕辯護,同時也得考慮九尾的立場。他們一直和投資方派來的節目助理溝通,希望能做一档好看的節目。就目前這情況……說不定收視率會很高哦,但是這個高不是節目組希望的高,大家都是來看笑話的。

管家還是很有鏡頭感,走到鏡頭前道:“暫停庭審。鑒於法官桑尼的提議,我們要對遊戲規則進行一些約束和改變。”

桑尼一怔,我提議?我只是抱怨。我好像也可以不抱怨的哦?

曹雲在下面暗笑,節目組已經準備修改規則,不過沒人提議,他們也不好一改再改,就等嘉賓開口。

果不其然,管家象征性的和節目助理聊幾句後就登台:“首先,因為投資方一再修改大名城的遊戲規則,所以投資方給予每位嘉賓五十萬刀的違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