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四章 犯叁(下)(第2/3頁)

原來在案發之後,由於是典型案件,他們獲得了絕大多數網民的支持。大量網民因此抨擊現行法律,稱不能保護自己妻子的男子算什麽男人。除了鍵盤俠也有實幹派,夫妻兩人獲得了多個權人機構的支持。並且有多位熱心人為了官司幫助他們眾酬。在這種壓力之下,證人只能選擇了沉默和配合。與其說是為了錢,不如說她被輿論所綁架,不敢說出真相。

在最終判決出台之後,輿論一片高呼:正義戰勝了法律,東唐第一好法官。

在本案中,輿論沖擊了司法,是導致最終陪審團無法取得一致意見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法官裁定防衛過當的最主要原因。

本案事實非常清楚,問題就出在死者已經倒地昏迷,沒有任何反抗之力,或者已經死亡的情況下,被告用手中鈍器再多次砸擊死者頭部。辯護律師沒錯,人的情緒是線性而並非階段性,怒氣持續是可以理解的。

經過大名城的庭審可以發現本案矛盾點。

第一條:犯叁妻子被暴力襲擊,這有客觀的證據作為依據。第二條,犯叁妻子沒有穿內衣迎接陌生人,又不符合第一條情況。第三條,犯叁知道晚上有人上門討債,其還故意接下外出工作,扔下妻子一個人。

三條就可以推斷出犯叁妻子是不知情的受害者,司馬落提供的切入點就是犯叁的妻子。當犯叁妻子說明真實情況後可以得知,被告犯叁和死者已經存在有一定聯系,並且犯叁可以預見死者在自己家中。

唯一的問題是無法判斷出犯叁的目的是什麽,他是怎麽想的。他的目的和想法能直接決定本案的結果。

以案件來說,即使犯叁可以預見死者可能在家中,但是他如果否認預知死者會襲擊自己的妻子,那麽案件的性質還是沒有變化。最多犯叁從偉光正變成小人而已。畢竟討債是一回事,襲擊是一回事。

本案真相有幾個可能,第一個可能,犯叁害怕,希望妻子能應付債主,沒有想太多,只想逃避。第二個可能,犯叁預見死者和妻子談心的可能,犯叁妻子迫於債務壓力,從了死者,他回家抓現行,債務自然就沒了。第三個可能,犯叁離開後不久,非常後悔,覺得自己行為非常不妥,想念妻子的好,於是在汽車刮蹭後火速趕回家。第四個可能,犯叁做好了殺人的打算。

綜合分析來看,第四個可能技術含量很高,偶然性很高,犯叁還達不到操控案件能力的標準,所以可以排除。第一可能的可能性也非常低,因為犯叁被催債不是一次兩次,其欠下多家銀行信用款,並且手機經常接到威脅電話。他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賴債和抵抗心態。

這樣一來就剩下第二個第三種可能。

要清楚分析第二還是第三可能,就有一個標準,車是主動刮蹭,還是被動刮蹭。

交通事故真實情況是,犯叁違規並道。犯叁的左側有汽車,並且車身超過自己的汽車,這時候犯叁仍舊並道,這就屬於瞎眼式並道,甚至不能用心亂來解釋。

按照這個事實來推測,犯叁七點二十分離家,八點二十五分回家,時間上,行為上都符合第二個可能。

既然預見了可能出現情況,犯叁為什麽又攻擊了死者呢?問題就在於犯叁妻子並沒有如犯叁所想,配合死者談心。由此也可以推斷出犯叁打死死者,有故意殺人的嫌疑。但是這問題又繞回去了,輿論支持的是,當犯叁妻子被襲擊,犯叁失去理智殺死了死者。九尾將犯叁打成壞人,並沒有改變事實,只是導致輿論因為犯叁是小人而失去對他的同情和支持。

因為在法律層面,一個人是小人還是君子,並不妨礙和改變法律對其做出的審判。在本案中,現實案例,因為犯叁被塑造成保護妻子的英雄,最終沒有坐牢。如果九尾揭穿一切,犯叁失去了英雄的光環,那他還會坐牢嗎?

九尾將四個可能進行分析說明,這個說明沒有真憑實據,只是九尾的推測。最後九尾說明,犯叁肯定沒有預見到會發生襲擊,當發現妻子被襲擊後對死者進行攻擊。所以本案性質和真實案例性質沒有區別。

九尾:“真實案例和真人秀案例的區別在於,真實案例中犯叁是正面人物,在真人秀案例中,犯叁是反面人物。現在就由陪審團做出最終裁決。”

烈焰又贏了,烈焰揭露了陪審度制的最大毛病,陪審員們存在主觀的喜惡,這種情緒會讓他們忽視或者無視法律的條文。實際上曹雲是利用過陪審員情緒。不僅曹雲,歐陽逸等刑案水準高的律師,都利用過陪審員的情緒。原因很簡單,是陪審員定有罪無罪,不是法官定有罪無罪。

東唐法律客觀存在尷尬,他們是從大陸法系轉海洋法系。大陸法系中,在理論上法律條文高於正義,高於輿論。海洋法系在一些極端情況中存在高於法律的正義。諸如一個案例(不知道真假),一個小姑娘遇害,小姑娘的父親在法庭門口槍殺了疑犯,最終父親被判無罪。這個結果是喜聞樂見的,但是有沒有可能存在,疑犯並沒有殺害小姑娘可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