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四章 襲擊案(第2/3頁)

很顯然白茹記住了葉樂,所以在選秀節目上很毒舌的評論了葉樂。或許是白茹知道了葉樂的背景,猜想葉樂那個失足是故意的。

葉樂:“我先打了她。”葉樂終於承認在化妝室是自己先動了手。白茹反擊一個耳光,兩人拽衣服推搡數秒,門外有人敲門,葉樂開門離開,她確實不知道自己導致了白茹臉部受傷。

“第一明星不算什麽,主要是東方。”葉樂道:“沒有東方直接介入,醫院不會單方面的委屈護士,單方面的道歉和賠償。”

“陳年舊案,還是忘了比較好。”曹雲道:“我本人也不知道你是對的還是錯的,就看陸一航律師和你是否達成委托關系。”

葉樂猶豫道:“現在我好像還不需要律師的幫助。”刑事沒律師的事,刑事沒定,民事就無法提出。

陸一航道:“如果葉小姐需要律師,盡可以聯系我。”

……

離開醫院後陸一航前往地方警局了解情況。

按照一些法律來說,襲擊者這種行為屬於輕微罪行,傷者問題不大,治安處理門檻,外加民事賠償。但在英美法系中,襲擊者的行為完全符合襲擊罪。

襲擊罪分成三類,襲擊未遂,這是最輕的。第二類是毆擊罪,暴力襲擊目標。第三類為恐嚇型襲擊罪,用毆擊或者傷害為手段,對目標施加恐懼和威脅,讓目標產生畏懼的心態。第三類是襲擊罪中的最重類型罪名。如果在第三類中,有殺、搶、強的意圖,或者攜帶有威脅武器,或者造成目標受傷,則會從輕刑罪轉變為重刑罪,稱呼為加重襲擊罪。

以高巖為例,高巖沒有襲擊罪,只有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罪。

故意傷害罪有一個特殊的形態,主觀和行為想砍掉別人一只手,實際上沒有造成對方受傷,案犯承認自己的想法,那就不是故意傷害,屬於故意重傷未遂。法理上會對比已遂犯進行從寬從輕處理。

以高巖標準來說,葉樂的傷情構不成嫌犯的刑事犯罪。潑不明液體,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說法,但是本案中襲擊者目標明確,並且沒有危及他人,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無關。

一個案例,有一名男子向某位明星潑灑不明液體,根據事後調查,男子想和明星交換靈魂(真實的東唐新聞)。最後男子以擾亂治安被拘留十日,明星放棄索賠,事情就此結束。

最後只有一條恐嚇罪,恐嚇罪是輕罪,恐嚇罪加重就是尋釁滋事罪,本案情節不夠惡劣。輕微恐嚇只是拘留和罰款。

還是那句話,葉樂傷太輕了。

以上是英美法系中襲擊罪和大陸法系中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和情節無關。主要分歧,英美法系通過罪犯的主觀意圖進行量刑。大陸法系依據受害者傷勢進行量刑。

東唐所在國家主體是大陸法系,但在二戰後受到英美法系的影響,漸漸開始向英美法系進行轉變,諸如07年才開始的陪審制,經過十多年的普及,已經從死刑案陪審擴展到重刑案陪審。

以本案來說。東唐只有故意傷害罪,沒有襲擊罪。但是東唐故意傷害罪的內容是英美法系襲擊罪的內容。所以就東唐來說,襲擊者涉嫌的罪名為故意傷害罪,並且屬於重罪。

你瞅啥?

瞅你咋滴?

這時候加一句,信不信老子弄死你?並且有肢體的攻擊動作,比如推搡。在刑事中,肢體動作的動詞非常多,撓、抓、捏、打、拍等等,每個動詞都非常關鍵,代表了主觀意願和攻擊的嚴重性(做壞事被抓,審訊時候要適當對動詞進行推敲。比如敲的性質比拍惡劣,可從敲了他的頭改為用力摸了他的頭。)。按照這裏說的,動手者在威脅要弄死對方情況下,攻擊對方,在襲擊罪中屬於重罪。這也許是高巖看傷勢的原因,否則高巖監獄早就人滿為患了。所以有些法律還是要看地方情況,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各有優缺點。

最後搜查課和地方警局商議,先抓人,弄清楚襲擊者意圖,才能決定以什麽罪名立案。

陸一航回到律師所,正在泡茶的曹雲一句話讓陸一航如遭五雷轟頂。

曹雲:“一航,你要有心理準備。我覺得葉樂沒有說實話。”

陸一航苦笑。

曹雲安慰:“喝茶,不著急。這件事我們可能只是配角,說不準葉樂沒打算讓我們出場。”

……

八個小時後,人終於抓到了。這種案子警方本不會投入太大的資源,這麽快抓到人最主要原因是因為物業保安。聽說小區發生事情,保安公司派人到小區物業了解情況,一位公司部門主管在看了監控視頻後,認出了襲擊者的身份。

襲擊者身份普通又不普通,普通指的是襲擊者的工作很普通,襲擊者是一位副經理。不普通的原因是,襲擊者是東方半島保安部副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