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二章 微操(第3/3頁)

那問題來了。

事實上謝陸給錢了,謝陸也好,老管家也好,小雨也好,他們匯款和收款掩飾能力太低。或者說是鏡頭等級太高,能很輕松的查清楚錢財動向。一旦收款和匯款時間與綁架案時間對上,還有必要打這個陣地戰嗎?

曹雲認為沒有,但是作為元帥的令狐蘭卻認為有,她是典型戰略思想。雖然知道這個陣地難以防守,但是如果能一力耗其十力,就算守得有價值。

要守,必然要有能守的點。恰巧有一個點。

曹雲道:“警方查明謝陸確實有匯款,金額為兩百萬。問題是錢去哪了……司馬落,說吧。念台詞只念一半,鄙視你。”

司馬落無奈道:“兩百萬是直接匯入失明兒童慈善基金中。”據說相當一部分比例的盲童是有辦法恢復視覺,但問題是錢。

曹雲道:“在‘受惠’罪名判定中,有非常重要的兩條(高巖)原則,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小雨雖然索取了他人財物,但是沒有為自己謀取利益,所以他們之間的財務來往,不應當判定為利益來往。”

很經典的一案,有名官員在收錢後一段時間,將受惠錢轉給慈善機構,一共一百萬。這筆錢法院裁定,非受惠,檢察官當庭抗訴,但最終一百萬被裁定為非受惠。

這個點很復雜。新聞報道一名偉光正的官員,開發商給錢,他當著開發商的面,把錢匯給慈善機構。這算什麽?

更復雜一點的是,收錢不辦事,沒有為對方謀取利益,就不算受惠。高法對此進行了解釋,只要有過承諾也算受惠。反之就不算。也就是說,這存在了法理上的微操。不過,會站到審判席上的,神操也沒用。不會到審判席,不操也沒事。

在很多罪名中,都有一個成立條件,好處!牟取利益!獲得不法所得!按照法理來說,有時候你幹了某些壞事,只要不拿好處,罪名就是不成立。

如同一個段子說的:一個人入室盜竊,暴力抗拒抓捕,罪名從入室盜竊轉變為入室搶劫,十年起步。這家夥說,自己入室是想墻尖,不是想盜竊財物,這就是墻尖未遂,這條罪名和入室與否無關,三年起步!這家夥又說,自己看見房主奇醜無比,於是放棄了墻尖而逃跑,被認定為墻尖中止,無損害後果,輕罰。這家夥又稱,自己看上的是男主人,沒想到屋內是奇醜的女主人。不能算墻尖。男強男屬於故意傷害,嫌疑犯算故意傷害中止,無損害後果,免罰!

當然,這是段子。不過道理是這個道理,唯一一點要注意,一開始就要咬死自己看上男主人,入室準備墻尖男主人,沒想到女主人在家,並且奇醜無比,於是逃跑,逃跑中發生了一些暴力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