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章 火力全開(下)(第3/3頁)

司馬落道:“為什麽我會在烈焰法庭,就因為很多證據都是人為證據,很多真相被掩蓋。我認為烈焰法庭有自己的行為準則。在這裏我申請測謊,對小美測謊。”

測謊有兩種認識,一種認為準確率無法到達一定程度,不可信。一種認為可以采取測謊。

很多人不知道,在民事糾紛中已經出現了測謊,特別是借貸糾紛中。

按照高巖法律規定,測謊是警察偵查的一種輔助手段,不能做為證據。也就說警察可以用測謊來識別你是否撒謊,但是這個結果只是線索,不是證據。在法庭上,刑事案中目前還未有法官同意測謊。

在民事糾紛中,特別是借貸糾紛中,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測謊,但是能不能被批準要看法官最後的決定。另外,如果原告要求測謊,法官同意申請,被告拒絕測謊,這個結果可以變成原告的優勢證據,但不是死證。

現實案例中已經有民事測謊轉變判決的案例。民事和刑事有很大不同,民事裁判中法官作用極其重要,其人品,信譽等各方面指標要求都非常高。刑事沒確鑿證據就是無罪,民事沒確鑿證據,還有優勢證據,還有蓋然性證據等說法。

不太肯定你幹沒幹,但是大部分證據覺得不是你幹的,你就擁有優勢證據和蓋然性證據,於是最終裁定你勝訴。

比如深夜,大排档喝酒的A在被B打了一拳,兩人分開,A繼續喝酒,站起來沒站穩摔倒了。當時沒事,第二天發現眼睛受傷,經過鑒定眼睛遭受撞擊或者擊打。A把B告上法庭,A和B都無法拿出死證。這種情況下,有可能裁定B賠償,有可能裁定B有一定賠償責任,由於B有這個行為,無法證明不是自己攻擊導致A受傷,那B就要賠償。那A的傷勢是不是真的由B造成呢?沒有事實,不知道,AB都不知道,法官也不肯定。這就是民事。

反之,A因為傷勢構成輕傷報警,警方調查結論,無法排除A自己摔倒導致眼睛受傷可能,也無法排除B毆打導致A受傷的可能,最終B會無罪釋放。

在目前高巖民事法庭中裁定主要依靠七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視聽資料。測謊結果並不包含在內。法庭是否可以使用測謊在司法界還有相當大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