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三章 偽證案(下)(第2/3頁)

證人退席後,菜鳥王磊莫名其妙:“對方律師,這根本不能說明什麽。”

曹雲心中一笑,表面認真道:“檢控官請注意,我不需要證明什麽。我只是告訴法庭,馬玉本人對醉酒的認知存在著誤區,這也導致他說了錯誤的證詞,但是這證詞是他認為真實的證詞。”

曹雲道:“檢控官先生,除非你能證明馬玉能準確判斷一個人是否喝到神志不清,否則馬玉的偽證罪名就不成立。馬玉不是醉酒專家,沒有義務對自己判斷醉酒能力負責。偽證是建立在故意撒謊的基礎上。我承認馬玉說的不是事實,但是馬玉說的是自己認為的事實。”

這案子有兩種解釋,一種是:王少墻尖成立,其本人說明犯罪過程,因為馬玉的證詞不符合事實,所以馬玉偽證罪成立。

另外一種解釋:馬玉本人對醉酒認知和事實不同,他做出了自己認為正確的判斷,但是這個判斷是錯誤的。

前者是故意撒謊,為偽證罪。後者是錯誤判斷,甚至夠不上撒謊。

第一個可能,馬玉在墻尖案庭審時候說了什麽?王少認罪後,馬玉說:看來我是做了偽證。馬玉說的那句話是比較模糊的。同樣,林少在最後認罪時候,也說了比較模糊的話:既然這樣,我承認自己做了偽證。唯獨是趙少是個實在人:這麽多年朋友,我不能不幫,我知道作偽證是犯罪,但是我有道義,即使明知道坐牢,我也必須挺身而出。

從曹雲的理解來看,林少和馬玉都是故意做偽證。但是他們有良知,他們知道自己這行為對得起兄弟,但是對不起受害者,所以認罪時較為慚愧,語氣無力,導致語意模糊。趙少在被抓到小辮子後,慷慨陳詞,把自己描述的很偉大。

現在到了戰場最關鍵的時候。

趙少可以揭穿馬玉在撒謊,因為趙少、馬玉和林少在薛某與王少離開後,他們談笑一般的說,王少不會趁人家不醒人事吃豆腐吧?並且就這麽無聊的話題進行了數分鐘的討論,在認知中,他們都認為薛某是沒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完全喝醉,沒有意識的人。

如果趙少跳出來案子就開始復雜了,在這種情況下曹雲就必須打掉趙少的人設。簡單說陷其於不義。一個人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自己要舒服,那對自己滿意的人就越少。這種證詞很容易收集。

林少聰明的話就跟順風車。最壞的情況就是馬玉被林少和趙少圍攻。這就是曹雲只有50%把握的原因。如果馬玉做人真的這麽差,四個死黨,自己求脫身,兩個死黨卻要拉著他陪葬,那曹雲認栽。

曹雲認為最有可能的情況是,趙少反咬馬玉,林少做為唯一證人,他會不恥趙少的行為,轉而證明趙少撒謊。

白川看趙少,趙少眼神閃爍不定,法官敏銳的發現趙少有異,提問:“趙某,你有話要說嗎?”

趙少左右掃視,許久之後,道:“我和馬玉認識二十多年,從來沒見他喝醉過。林少的家教也很好,又是個妻管嚴,也沒見他喝醉過。我們主要社交圈就那麽幾個人,大家都是品酒,而不是酗酒。其他人……諸如下屬之類,也不敢灌我們酒。”

趙少選擇了光明的道路,雖然他自己跑不掉偽證罪,但是出獄之後,最少會有兩個兄弟去接他。

接下來是定乾坤的一步。

馬玉真的只喝醉過一次?並且沒見過薛某這樣喝醉的?

當然不可能,作為基金老板,酒桌社交是必須的。曹雲有選擇的上交證詞。檢控官你要認真可以啊,你去調查,看多少人會證明馬玉喝醉過。能證明馬玉喝醉的人,都是和馬玉有恩怨的人,既然是和馬玉有私人恩怨,那麽曹雲就能打掉他的證詞。

這個戰術稱之為主觀戰術,通常用於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之間的辯護,兩者之間的區別只有一個,傷人者是否在主觀上有殺死對方的想法。

比如一個成年人打了一個小孩一拳,小孩死了,成年人只是因為熊孩子吵鬧忍受不了,熊孩子的父母又不管教自己的孩子,所以在小孩打擾到自己後,才給了小孩一拳。這就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假如成年人在筆錄時候,承認自己在出拳時考慮過會打死小孩,那就是殺人罪。

這種辯護方式適用於比較模糊的案子,用拳頭就屬於模糊,用匕首,那就不存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

曹雲:醉酒百態,且不說馬玉對自己自律,即使馬玉是一個放縱的人,也難以看出一個人是真醉還是假醉。兩次證詞的不同,完全是因為他自身對醉理解的不同。刑案的精神是疑罪從無,馬玉並沒有做偽證,他只是做了錯證。今年上班年,東唐就有二十七起假證詞被認定為錯證,而不是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