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四十八章 做一個交易(第2/2頁)

但是,世貿協定對上述規定又提出了例外條款,那就是涉及到政府采購的情況,本國政府是可以采取國貨優先政策的。風電場的建設,屬於商業行為,不算是政府采購,但風電上網卻是享受政府補貼的,所以又具有政府采購的特點。

再至於說到風電補貼,同樣是不違反世貿規則的。因為風電屬於可再生能源,為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國際社會鼓勵各國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鼓勵手段之一,各國政府可以對可再生能源給予必要的補貼。

歐盟各國對於風電同樣有補貼政策,丹麥環境部從1979年開始就對風機購買者提供30%的補貼,後來又在上網電價上給予補貼,這才促成了丹麥風電產業的大發展。

中國的風電產業起步較晚。上世紀80年代,歐洲開始大規模發展風電的時候,中國僅通過引進技術建設了幾個小規模的實驗性風電場。90年代,中國積極推動風機國產化,通過與國外風電制造商建立合資企業等方法,引進消化吸收國外的風電制造技術,並逐步形成了自主開發設計制造大型風機的能力。但在這個階段,中國國內的風電建設規模與西方國家相比,依然是微不足道的。2000年,全球風電總裝機容量17800兆瓦,中國僅有344兆瓦,占全球的2%。

進入新世紀之後,受環保壓力以及全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要求的影響,中國加快了風電建設的步伐。2002年,國家發改委開始實施風電特許權招標政策,推進大型風電場建設。此後幾年,中國的風電裝機容量以每年100%的速度增長,至2017年底,中國的風電裝機容量達到188GW,是2000年的500多倍,占全球風電裝機容量的比例上升到了35%。

也就是在風電特許權招標政策中,明確提出了風電機組國產化率不低於50%的要求,其目的正是為了促進國產風電設備的發展,以免這一個龐大的產業完全落入國外企業之手。

歐洲的風電設備產業非常發達,因此,對中國政府的這個政策,歐盟自然是非常抵觸的,並因此而向中國政策進行了交涉,認為這一要求違背了世貿規定中的國民待遇條款。中國政府聲稱通過政府幹預來鼓勵企業采用清潔能源以及節能減排是各國政府的通行做法,而享受政府補貼的項目可以提出國產化率要求,這並不違反世貿規定。

雙方在這個問題上扯皮已經有很長時間了,而且目測還將繼續扯下去。所謂世界貿易組織,其實就是一個互相扯皮的地方。世貿規則聽起來很高大上,但其實是補丁撂補丁,因為這些規則早已被各國鉆得百孔千瘡,只能通過不斷地打補丁來予以維持。

在新能源產業發展中提出國產化率要求的,並不僅限於中國。2009年,加拿大安大略省電力局出台了一個規定,給予采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電廠一定程度的政府補貼,其中特別規定對於采用太陽能光伏發電以及大規模風力發電的企業,享受政府補貼的前提是其開發和建設發電設施時,必須購買一定數量在本地制造的產品,稱為“本地含量指標”。

2010年,日本和歐盟分別對安大略省的這條規定發難,並最終訴諸WTO爭端解決機構。經過幾年的扯皮,WTO最終裁定安大略省的規定是違反世貿規則的,但同時也承認這一問題非常復雜,這一判例並不能簡單地適用於其他的案件。

博瓦德沒有直接參與歐盟與中國就新能源問題的爭執,但多少知道一點其中的難度。聽海因茨爾說起此事,他自然是要解釋一二的。

海因茨爾說:“我們一直都在關注歐盟與中國的談判。我們感覺歐盟在談判中的態度過於軟弱,中國人明顯是在拖延時間,以便贏得發展國產風電設備的機會。我建議,歐盟應當把海洋石油裝備和風電裝備捆綁起來,如果中國人在風電進口上堅持50%國產化率的要求,則我們也可以要求從中國進口的海洋石油裝備必須包括50%的歐洲產品,我想,比爾圖公司是不應當對這個要求提出異議的。”

“捆綁?”博瓦德眼睛一亮,他發現這的確是一個不錯的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