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二章 省法和國法,省代表怎麽和國代表比啊?(第2/3頁)
同樣。
在陳述完各自的雙方訴訟請求以後,方啟強又讓原被告雙方陳述依據。
原告方的依據,就是依照合同內容來進行的。
而被告方的依據,則是認為,在這個案件當中,是因為原告方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而導致了糧食作物的大規模減產。
意思就是規避了自身的責任問題。
在這一點上,蘇白早早的做好了準備。
將糧食減產的專業機構認證,提交到了庭審上。
專業機構的認證就是,糧食作物的減產,不是因為外界的因素而導致的,而是因為種子的劣質而導致的。
有了這一點證據,被告方想要否認,是因為他們原告,而導致的糧食減產的這一情況,不復存在。
畢竟……
他們有證據,有實質性的證據。
對方自身心裏面也清楚,是因為劣質種子的原因。
在這種具有鐵證的情況下,對方想要反駁,但是拿什麽反駁?
硬著頭皮在庭審上進行陳述,那麽在法庭上就算是審判長傾向於被告方。
可是……
你被告方沒有證據,再怎麽傾向你,也不可能判定你勝訴。
要不然的話……這就完全屬於明顯的枉法裁判。
直接給他送進去,沒有半點猶豫的。
於是在這一點合同的問題上。
在雙方各自陳述完各自的理由以後。
作為審判長的方啟強,陷入到了沉默。
不過很快,就調整好了狀態,開口進行了總結。
“原被告雙方……現在均已對各自的委托申請陳述完畢。”
“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基於合同來進行賠償,明顯索要的賠償金額過高。”
“但是……”
“根據被告所提出來的委托訴求,用種子來抵押賠償款項。”
“這一點明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所以法院駁回原被告雙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在本案當中,應當依照,《省管理種子賠償法》依法進行賠償。”
“按照法律,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應當對於受損的農戶,每畝地按照八十元的賠償金額,進行賠償。”
“並且只支持,現金的賠償條款。”
方啟強在庭審上直接表明了法院方面的觀點。
每畝地賠償八十元這個觀點是,他和中院裏面的幾名法官商討得來的。
在一開始的時候,方啟強就已經認定了在這個案子當中,需要駁回原被告雙方的觀點。
為什麽要這麽做?
首先……
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賠償,顯然過少。
並且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並不是賠償。
而是從人道主義進行的補償。
在這個案子當中萬農農業公司顯然是有責任的,並且責任占據的較大。
不賠償可能嗎?
壓根不可能!
只想要進行人道主義的補償這一點法院肯定是要駁回的。
並且從法律上面來講,如果雙方沒有協同的話是不支持以物來抵押的。
再有一點就是……就算是以物品以種子來進行抵押,那麽也需要經過核實價值才能夠做抵押的條款。
在這場庭審上,顯然法院不能夠同意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訴訟請求。
而在另一方面。
原告方委托律師,也就是蘇白,提出來的按照合同每畝地賠償八百元,其實針對於這一點,是非常合理的請求。
因為合同上就是這麽寫的……
至於其他的有漏洞的條款,實際上法院也不能支持。
如果按照正常來判,完全可以判定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勝訴。
和這個案子的背景關系復雜。
王西安的叔叔和法院打過招呼,那麽法院方面也需要考慮到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是否賠償得起,這麽多錢。
盡量的去減低被告方的損失。
還有就是王西安的叔叔那邊的態度。
在這種情況下,用省管理種子條例,來進行賠償。
是非常合理的一個判定。
每畝只判定賠償八十元,這個金額,遠低於本應該賠償的每畝八百元。
也遠高於,被告方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二十元。
總體來說……是一個折中的處理方式。
只是……
對於審判長方啟強的賠償金額以及利用的省法律條例來進行判賠。
蘇白是肯定是不願意的。
為什麽不願意?
因為只賠償八十元這完全不符合,委托人的委托訴求。
蘇白先前和林家園聊過損失,就按照成本來算,每畝地的成本,都能夠高達六到八百元。
這裏的成本包括種植,農藥,種子,化肥等,還不包括人工成本。
可是現在,產量大減,收割糧食需要機器來進行收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