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一章 庭審反轉,喬丹的名字是不是叫“喬丹”?

審判台的席位上。

作為本次的審判長,梁有成在聽完蘇白的相關陳述性補充。

微微點點頭。

這個案子,所針對的內容,就是雙方互相答辯的焦點——

原告方當事人的名字,在國內,擁不擁有姓名權的問題。

姓名權按照法律規定是什麽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姓名權雖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具有標識性。

被告方一直在否認原告的姓名權,主要是來源於什麽?

是來源於原告當事人是外國人。

認為不享有國內的姓名權。

對於這一點,如果按照法律的規定是可以進行采納的。

不過……

梁有成作為這方面的審判長。

對此有另外的看法,他還需要聽一聽原告方的相關陳述。

“關於原被告雙方的相關陳述,法院已經了解,法院現做出以下總結。”

“第一:原被告對於原告當事人是否享有原告當事人的姓名權有相關的爭議。”

“第二:原被告對於被告方公司的商標,是否侵犯了原告當事人的成名圖標,有相關爭議。”

“以上是雙方的爭議焦點。”

“對於總結,原被告雙方是否有異議?”

蘇白:“無異議。”

張遠:“無異議。”

法槌敲響。

梁有成繼續開口:“既然雙方無異議,那麽針對原告當事人的姓名權爭議,雙方還有什麽需要進一步表述的嗎?”

“有的審判長。”

“我方有需要進一步陳述的新觀點。”

聽到蘇白的聲音,梁有成讓蘇白開始陳述相關內容。

蘇白簡單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訴訟材料,然後開口:

“關於姓名權的爭議,以及其法律定義,和被告方對於這一點的異議,我方進行了相應的總結。”

“我方認為,在姓名權的爭議上,在原告當事人這個名字的爭議上,被告方陳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卻沒有從實際的情況出發去考慮相關的因素。”

“我方當事人的名字是什麽?是‘Jordan’。”

“從中文的角度來講,的確是沒有包含‘喬丹’兩個字。”

“其中文翻譯也不單單只能對應喬丹兩個字。”

“但是實際上的情況是什麽,就比如說現實情況是什麽?”

“現實情況是,我方當事人的名字,‘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有著眾多的粉絲群體,在我國相關的新聞發布以及媒體發布的內容當中,通常以喬丹二字,代指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傑弗裏·喬丹。”

“這一點是被大眾所認可的。”

“喬丹二字代指我方當事人,也是被公眾所熟知和認知的。”

“在通常情況下提到,國外著名的籃球運動員喬丹泛指的皆是我方當事人。”

“在這一點上,我方認為喬丹可以作為我方當事人的姓名。”

“因為喬丹這兩個字被賦予的不單單是兩個字的姓名,而是對於我方當事人的認可。”

“這一點我方認為……應當判定我方當事人有喬丹的姓名權。”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觀點。”

蘇白陳述的觀點,是從大眾的認知上進行陳述的。

因為只是單單的依照法律的條例來進行相關的認定,非常的麻煩以及非常的難。

條件非常苛刻。

那麽從這一個陳述角度來看,蘇白的陳述有沒有脫離法律依據?

也並沒有。

按照對於姓名權的詳細解釋來講,姓名權就是具有標識性的身份認知。

大眾對於原告當事人“喬丹”的認知,理解的中國姓名就是以喬丹為名。

從這一點上來講,並沒有脫離法律的依據。

所以蘇白的陳述觀點並沒有任何的不妥,並且具有法律效益。

審判台席位上的梁有成,在聽到蘇白的相關陳述後,接著扭頭看向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有沒有要繼續補充的?”

此時的張遠在聽到蘇白的相關陳述,眉頭緊皺。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蘇白陳述的並沒有什麽不妥。

這也是這個問題最關鍵的——能不能夠讓審判長,認可蘇白的這一陳述?

在他看來肯定是不能的!

因為在先前的一審和二審當中,他們一方之所以勝訴。

就在於喬丹的姓名權沒有確認,以及不存在侵犯肖像權的情況。

如果說……

確認了喬丹的姓名權,在這個案子當中,他們作為被告方,就會陷入到絕對的被動當中。

想到這裏。

張遠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方需要發表意見。”

“請被告方陳述。”

張遠開口:“我方在這個觀點上與原告方保持著不一樣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