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章 硬扣罪名,不慣著,直接懟回去!(第3/3頁)
“憑借著證人的口供,說是借貸就是借貸了?”
“如果這麽進行認證的話,那麽還要證據幹什麽?”
“不要證據了,法院當場可以判決我方有罪!”
“如果證人非要存在說,兩個人的關系就是借貸,那麽在當時,我方當事人肖海博告知夏光明這一點,並列舉了相關證明證據的時候,夏光明為什麽不進行否認和反駁?”
“去要求我方當事人為夏光明打借貸民事訴訟?”
“基於以上,可以明顯的看出或者是認證我方當事人並沒有任何的誘導行為,而是基於從事實出發,對於夏光明進行提醒。”
“只是這種提醒被夏光明誤認為是誘導,況且,從另一個角度出發:”
“偽證是影響了司法的正確判斷,可是在我方當事人幫夏光明庭審著這個案子。”
“他給夏光明的建議和提示,都不屬於影響了司法的正確判斷,因為案有所依,證據的確鑿性和合法性都能得到保障。”
“基於以上事例……”
“我方認為,本次庭審應當判決我方當事人無罪。”
蘇白的陳述非常的簡單。
說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關於本次庭審,夏光明完全是在胡說八道,他的指控完全是依照著自己的主觀意願來的,而肖海博則是依據著證據來對夏光明的主觀進行一個指正。
基於事實,對於夏光明的觀念進行指正,這能叫做偽證嗎?
這能叫具有誘導性而導致出現司法判決的失誤嗎?
肯定不能啊!
如果不是因為距地域保護,這場案件在進行立案調查,或者是在檢察部門進行偵查的時候,就會進行撤訴。
如果非要立案也可以,那麽請執法部門繼續補充證據。
僅僅憑借夏光明的口供來進行指正,這不完全屬於是胡說嘛……
再有……根據刑訴法規定,要依法排除非法證據。
檢方在這一點上,完全沒有做到相應的責任。
還硬是要提起公訴……
沒事吧?
硬是要提起公訴就算了,現在法院還要硬判嗎?
陳述的都那麽清楚了,蘇白不太相信法院會硬判。
蘇白微微擡頭看向審判長席位,等待著馬橋進行相關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