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四章 判決落定!小李:期待下一場!(第2/4頁)
他們受害人的訴求是民事的賠償責任。
所以受害人訴訟律師沒有什麽發言機會。
在法庭陳述階段,也只是提出來了關於民事賠償的責任,想要由法庭方面出面,進行私下的調解。
宋遠輝當庭同意了關於受害人訴訟律師的意見。
“好的,關於受害人家屬要求的民事賠償,法庭方面將會在庭下進行相應的調解。”
“控告方陳述完畢,下面請被告方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進行法庭陳述。”
“好的審判長。”
蘇白點頭。
第二次休庭,估計合議庭已經商議好了相應的判決。
法庭陳述只是進一步的影響合議庭成員的主觀判決。
對於怎麽進行法庭陳述。
蘇白早就準備好了,對著已經準備好的陳述材料,開口:
“審判長,我方法庭陳述如下:”
“我方認為,根據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個案件的起因是由對方等人所引起的。”
“而且是由對方非法闖入我方當事人家中引起的。”
“這個案件不僅僅是非法闖入我方當事人家中,而且在我方當事人的家中還做出了違法犯罪的行為。”
“這相當於什麽?”
“這相當於入室實施犯罪行為,屬於嚴重的犯罪情節。”
“並且在法律的規定當中,在自身家中進行的反擊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和防衛行為之間的差別是限度問題,根據法律上面對合法權益的理解為人身自由,生命權利以及尊嚴和人格的合法權益。”
“李飛等人非法闖入陳斌的家中,對於陳斌實施的侵害行為是嚴重的,影響了我方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尊嚴以及人格。”
“在伴有其他的犯罪行為的時候。”
“陳斌行駛的行為,就是一種正當的,防衛的心理。”
“再從自由和尊嚴的角度來講。”
“對方嚴重的侮辱到了,我方當事人的心理。”
“從這方面來講,我認為人身自由和尊嚴以及人格與人身安全是對等的。”
“有句話說的很好,生命誠可貴,可是對於某些人來說自由和尊嚴以及人格更重要。”
“即,我方認為,陳斌的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只是在行使自身的正當防衛。”
“審判長,我方法庭陳述完畢。”
在陳述完畢,蘇白輕呼了口氣。
這種陳述的目的是,將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和生命放在同等的地位。
也就是說……
李飛和徐冰等人的不法侵害。
和陳斌進行的防衛行為造成的後果是平等的。
由此就不存在超過明顯限度的行為。
即,通過這一點可以認定為是正當防衛行為。
只是……
想要用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與生命權劃為等號,這要看審判長怎麽想了。
目前該陳述的都已經陳述了,接下來就要看合議庭的判決了。
宋遠輝在聽到蘇白陳述完後,整理了一下檢方和被告方的法庭陳述。
和孟浩對視了一眼,接著緩緩點了點頭,敲響了法槌。
“現在各方陳述完畢,針對本次庭審過程中的答辯和法庭陳述,各方有無異議?”
蘇白:“無異議。”
呂安:“無異議。”
受害人訴訟律師:“無異議。”
咚咚!
“各方均無異議,下面開始宣布判決結果!”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宣布判決結果!”
全體起立,所有人的目光集中在審判台席位上。
審判長宋遠輝開始宣讀判決結果:
“本案案由,由檢方作為公訴方,起訴犯罪嫌疑人陳斌,犯故意殺人罪,造成兩人死亡,三人重傷的嚴重後果,申請法院判決。”
“推薦刑期:死刑。”
“本院對於該案件具有管轄權所適用法律,全部依照國內法律。”
“下面宣布判決結果:”
“根據合計庭研究決定,針對公訴人提起的公訴,以及控告方所附帶的民事責任,現判決結果處理如下:”
“針對檢方控告犯罪嫌疑人陳斌犯故意殺人罪。”
“法院根據證據以及當時的情景做出以下判定:”
“一:針對當時案發的情形,陳斌在一開始的時候,的確有著犯罪的沖動,但是這種犯罪沖動屬於合理的範圍之內,並沒有施展犯罪行為,而是通過合法的途徑去處理相應的事件。”
“所以針對陳斌的行動,認定為非故意行為,和防衛行為。”
“李飛和徐冰的死亡,以及其他人的重傷和輕傷等,結果是由陳斌的防衛行為造成的。”
“二:針對李飛和徐冰等人闖入陳斌家中,屬於非法行為,陳斌有權利對其進行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