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章 三方答辯,審判長:真猛!(第2/3頁)

所以目前的情況就是一切都在他的掌握之中。

雖然說蘇白是南都頂尖的刑事律師,但是在職務犯罪法律這一塊不一定有他深耕的深。

劉軍陳述完畢。

咚咚咚。

審判台上,審判長任遠東敲響法槌,看著訴訟材料中的內容陷入思考。

這個案件他了解過,最主要的也就是在這一點,如何來確認錢偉要枉法裁判的故意性?

在蘇白進行第一次控告的時候,說的很好,完全將錢偉的主觀性和法律錯用性都講了出來。

可是劉軍的反駁也很犀利。

先是站在了錢偉的角度去解釋了為什麽要適用高度蓋然性,然後又解釋了錢偉的主觀表現性。

這個案件不僅僅是考察著律師們的爭鋒,也考察著他這個審判長的水平。

沉默的數秒,審判楊任遠東向檢方席位:

“檢方還有沒有什麽要陳述的?”

關同在這場案件中,對於這場案件的了解比較深。

同時對於劉軍這個人,這名律師也有過一定的了解,對於劉軍的陳述答辯,關同不認同。

因為作為這場訴訟的公訴人,關同對於職務犯罪也是相對來說比較精通的公訴人員。

他知道劉軍這麽答辯的目的在哪裏,同時也知道如何去應對劉軍的這種答辯。

於是開口陳述:“審判長……我方並不認同被告方代理律師的陳述。”

“首先第一點是,根據高度蓋然性,雙方的證據是都不充足,要偏向於證據相對充足的那一方。”

“針對於這一個概念,被告方代理人律師顯然是故意模糊了這個概念。”

“並且完全忽略了客觀的原因,以錢偉的主觀去進行論證。”

“首先我不理解的是,被訴訟方代理人為什麽要憑借錢偉的主觀去進行論證?”

“認為錢偉的主觀不是故意性的?”

“可是如果錢偉的主觀不是故意性的,為什麽在庭審上面,他只采納了原告方的觀點,而沒有采納被告方的觀點?”

“按照控告方所描述的,關於陳美霞被撞倒以後,陳美霞的口供來說,這個是不是違背常識性的?”

“可是錢偉為什麽在庭審上面故意忽略了這一點,而沒有去采納這一點,如果對這一點進行了采納的話,那麽陳美霞的相對充分性證據還能大得過張大虎的相對充分性嗎?”

“在這一點上,如果張大虎的相對充分性較大的話,那麽還能利用高度概然性來判定張大虎敗訴嗎?”

“是不是如此一來的話就不能判定了?”

“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律的意義上,並不能夠憑借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去論證一些事實,因為這不切實際。

因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性會為自己達到脫罪的目的,所以需要從客觀的角度上面去進行分析和進一步采納。”

“那麽我們以客觀的事實和原因對錢偉的行為進行分析和判斷。”

“在這個案件上,客觀的事實和依據是什麽呢?”

“是錢偉並不認同當時合議庭成員中其他兩名審判員提出來的,誰主張誰舉證和證據不充分的論點,而自己選用了高度蓋然性進行判定。”

“並在判決書內用了自己的主觀去進行判定。”

“只說一點。”

“在判決書內,錢偉進行了一條判定:雙方在庭審均未陳述,在當時陳美霞昏迷,是由於其自身的原因滑倒或者是被絆倒在地,所以判定為是人為撞倒。”

“雙方在庭審上均沒有陳述,那麽就可以判定是人為撞倒的嗎?”

“根據庭審直播的回放來看,沒有陳述的原因是由於雙方的爭執點並不在這裏。”

“並且作為一名審判長來說,錢偉有一定的總結,如果他考慮到了這一點,為什麽不對訴訟雙方進行詢問?”

“而在判定中,卻運用了這一點?”

“這一點的原因是什麽構成的?”

“另外!”

“通過庭審直播的回放來看,錢偉面對著被告張大虎步步緊逼,在這個過程中,甚至運用了誘導的方式來進行問詢。”

“錢偉作為審判長,不可能不知道誘導的證據和口供都是違法的吧?”

“將這些因素都結合起來的話,那麽錢偉做這些的目的都是什麽呢?”

“目的都寫在了判決書中,那就是讓張大虎敗訴。”

“這是不是嚴重違背了事實的真相和通過判決扭曲了事實?”

“根據客觀的事實和證明來講,錢偉難道不是枉法裁判嗎?”

“難道不是在故意的扭曲判決事實嗎?”

“審判長檢方認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的陳述完全是在就輕避重。

是在為犯罪嫌疑人錢偉進行開脫,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性並不具備認證的條件和作為證據的答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