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章 行政違法?你是真敢說呀!(第3/3頁)
這個問題證據確鑿,不可能有異議。
但是!
另外兩個問題才是審判長詢問的關鍵。
只是……
這兩個問題關鍵點的界限都很模糊……
蘇白深吸了一口氣,隨後開口道:
“審判長,在我方提交的證據中,張來冬並沒有強制的收取費用,而是大部分都采取自願的方式,來進行收費。”
“沒有檢方控告中提到的多次強拿硬要……”
“而且,檢方控告我方攔截收費,損害了群眾的利益,這件事情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
“因為我方是自己出力出錢,攔截收費是為了補償我方的損失,我方因此獲利,但是在主觀方面並沒有故意犯罪的事實依據,在客觀方面也沒有擾亂社會秩序。”
“根據刑法上面,對於犯罪的定義是,侵害了他人的法律權益。”
“可是我方收費,有侵害他人的法律權益嗎?”
“並沒有!”
“從另一方面來講的話,我方是方便了他人的利益。”
“是一件好事情,不存在侵害他人法律權益的情況!”
“判定我方尋釁滋事,那是不是就說明,從法定的意義上說明了我方侵害了他人法律的權益,造成了社會秩序的破壞。”
“那我請問一下檢方,我方的目的,如果是為了侵害他人的法律權益,造成社會秩序的破壞,那麽我方為什麽要建設方便他人?”
“到目前為止,張來冬所收取的費用不占據建造成本的1/3……並且還向一些困難人員和一些有急事的人員免去了費用,在這些事情上,我方有侵害他人的法律權益嗎?”
“再談主觀方面。”
“在一審判決執行中,張來冬被判將所收取的費用全部返還。”
“在返還以後。”
“其中有一姓李,李某,將返還的財物再次交給了張來冬家。”
“在這一過程中,張來冬全程不在,也不存在強行索要的情況。”
“那為什麽會出現這種情況?”
“原因就在於張來冬這件事情,對於附近的村民本身來說是一件好事。”
“全憑自願,沒有強制性,難道說別人自願給的,也算是強拿硬要?!”
“這完全沒有道理,不符合法律對於強拿硬要的解釋!”
“以上,就是我方對於申請撤銷張來冬一審判決的事實依據。”
“並且已經全部提交相應的證據,審判長可以進行查閱證實。”
說白了。
這場辯論,檢方的辯訴是在於張來冬,是否是強拿硬要進行辯訴。
本來應該是質問他的,但是通過蘇白的這幾個問題,他反倒把問題重新拋給了檢方。
這個問題本來就是模糊性的。
誰占據主動權那麽誰就擁有話語權。
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的話,顯然,他占據一定的主動權。
檢方辯訴輸了,張來冬改判,那就沒有任何問題了。
如果說辯訴贏了……嗯,檢方贏是不可能贏的!
莫曉在聽完蘇白的陳述以後,微微皺了皺眉。
這……這是直接給他扣帽子了?
並且還把問題拋給他了?
這……
扣大帽子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