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章 行政違法?你是真敢說呀!(第3/3頁)

這個問題證據確鑿,不可能有異議。

但是!

另外兩個問題才是審判長詢問的關鍵。

只是……

這兩個問題關鍵點的界限都很模糊……

蘇白深吸了一口氣,隨後開口道:

“審判長,在我方提交的證據中,張來冬並沒有強制的收取費用,而是大部分都采取自願的方式,來進行收費。”

“沒有檢方控告中提到的多次強拿硬要……”

“而且,檢方控告我方攔截收費,損害了群眾的利益,這件事情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

“因為我方是自己出力出錢,攔截收費是為了補償我方的損失,我方因此獲利,但是在主觀方面並沒有故意犯罪的事實依據,在客觀方面也沒有擾亂社會秩序。”

“根據刑法上面,對於犯罪的定義是,侵害了他人的法律權益。”

“可是我方收費,有侵害他人的法律權益嗎?”

“並沒有!”

“從另一方面來講的話,我方是方便了他人的利益。”

“是一件好事情,不存在侵害他人法律權益的情況!”

“判定我方尋釁滋事,那是不是就說明,從法定的意義上說明了我方侵害了他人法律的權益,造成了社會秩序的破壞。”

“那我請問一下檢方,我方的目的,如果是為了侵害他人的法律權益,造成社會秩序的破壞,那麽我方為什麽要建設方便他人?”

“到目前為止,張來冬所收取的費用不占據建造成本的1/3……並且還向一些困難人員和一些有急事的人員免去了費用,在這些事情上,我方有侵害他人的法律權益嗎?”

“再談主觀方面。”

“在一審判決執行中,張來冬被判將所收取的費用全部返還。”

“在返還以後。”

“其中有一姓李,李某,將返還的財物再次交給了張來冬家。”

“在這一過程中,張來冬全程不在,也不存在強行索要的情況。”

“那為什麽會出現這種情況?”

“原因就在於張來冬這件事情,對於附近的村民本身來說是一件好事。”

“全憑自願,沒有強制性,難道說別人自願給的,也算是強拿硬要?!”

“這完全沒有道理,不符合法律對於強拿硬要的解釋!”

“以上,就是我方對於申請撤銷張來冬一審判決的事實依據。”

“並且已經全部提交相應的證據,審判長可以進行查閱證實。”

說白了。

這場辯論,檢方的辯訴是在於張來冬,是否是強拿硬要進行辯訴。

本來應該是質問他的,但是通過蘇白的這幾個問題,他反倒把問題重新拋給了檢方。

這個問題本來就是模糊性的。

誰占據主動權那麽誰就擁有話語權。

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的話,顯然,他占據一定的主動權。

檢方辯訴輸了,張來冬改判,那就沒有任何問題了。

如果說辯訴贏了……嗯,檢方贏是不可能贏的!

莫曉在聽完蘇白的陳述以後,微微皺了皺眉。

這……這是直接給他扣帽子了?

並且還把問題拋給他了?

這……

扣大帽子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