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五章 治亂世,用重典?(第3/3頁)

葉祖恰似乎也感覺到背後的陣陣寒意,於是道:“依老師之見,當用重典治吏。”

張斐道:“這我才剛剛說完,你就不長記性,百姓如此,官員更是如此啊?這要是重典治吏,官員貪一文錢,那不得將村裏的人都給殺了滅口,這是很可怕的。

宋刑統中很多律例都存有這種思想,你將人往死路上逼,多半人就會狗急跳墻,變成亡命之徒,你們將來若從事司法,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

上官均立刻道:“那說到底就還是要看官員的能力和品行,而不是看法制之法,這就需要依靠儒家之法,道德品行上佳的官員,才能夠治理好亂世。”

老夫子們又面露微笑,此子要不是狀元,那真是老天瞎了眼。

治吏得用德,可不能用重典啊。

張斐來到早就為他準備好的木板前,用炭筆寫上一句話,正是大宋的祖宗之法,“事為之防,曲為之制”。

這回他是輕輕敲著木板,“我朝祖宗之法,有暗示一絲絲的道德品行嗎?”

白發那邊頓時射來無數道殺人的目光。

本來是有的,就是你小子給壞了事。

以前的祖宗之法,真是處處充滿仁義,他們將太祖太宗的一些政策也都算在裏面,全都是儒家的傳統政策。

一場官司打得這祖宗之法就變成了一句話。

提起這事,他們就恨啊!

張斐又道:“我方才就說過,對於軍隊、官員的約束,必然是要高於對普通百姓。可是道德品行是一種約束嗎?不是!是一種自我修養,否則的話,就不需要法律,德治就可以搞定一切。這雖然不算本末倒置,德治還是能夠起到輔助作用,但到底不是約束。

而我們的祖宗之法,其實就包含了治吏之法,相互制衡,但是怎麽制衡,記住,這是關鍵,是必須要建立在法制之法上面。

是人去執法,這沒錯,但是要確保,執法之人亦受法監督。”

上官均反駁道:“可到底法是死的,人是活得,法不可能主動去監督執法之人,還是需要人去監督。”

“這個問題好,這就要提到我的專業。”

張斐笑道:“那就是訟學。為什麽朝中總有人議論,要廢除訟學。很簡單,百姓不懂法,但珥筆懂法。

訟學其實就是我朝祖宗之法與法制之法的結合。事為之防,曲為之制,其中一個含義,就是在設計制度時,要經過周詳、嚴密的考慮。

在朝中是用分權的方式,但是怎麽用於民間?最好的方法,就是法制之法,捍衛個人正當權益。

你有權抓我,但我也有捍衛個人正當權益的權力。一樁冤案的發生,跟上級沒有利益關系,但是跟受害者卻息息相關。

儒家之法和法家之法都是要求上級管理下級,而法制之法,是追求百姓訴訟的權力,你們說那種方法更能夠避免冤案。”

法治和人治從來就不是對立的,而是相對的,法治越強,人治就越弱,反之,人治越強,法治就越弱,但人治是不會消失的,法治是可以消失的。

當個人捍衛自身正當權益的權力越大,社會就越傾向法治,反之,就傾向於人治。

上官均道:“可上訴也是要去上級告。”

張斐道:“你們先別管上級還是上上級,你們先回答,哪種方法更能夠避免冤案。”

蔡京道:“當然是法制之法,故此我朝才允許民告官。”

不愧是大奸臣,就是會說話。張斐笑著點點頭道:“事實就是如此,至於還是要去上級告麽……你們要明白,你不去告,與上級就沒有太多的責任關系,也很有可能被下面的官吏蒙混過關。

但你去告了,他就有責任,而且是主要責任,當然,他也有可能徇私枉法,但是,這世上沒有最好的方法,只有相對好的方法。”

葉祖恰突然道:“百姓有冤情,可以上訴,這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是否要通過珥筆去爭訟,這個我認為還是值得商榷的。

因為珥筆爭訟不是為公平正義,而是為了謀利,有些珥筆心術不正,為求謀取更多的利益,將一樁簡單的官司,變得非常復雜,不但冤情更甚,同時還徒增官府的消耗,尤其是在財政困難之際,這反而會因小失大,令許多冤案擱淺,又何嘗不是一種本末倒置。”

“說得好!”

張斐笑著點點道:“這就是為什麽法家能夠讓秦國統一六國,但我卻讓大家引以為戒的主要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