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狂囚張三(下)(第3/5頁)

徐元立刻道:“豈有此理,你以為官府是開善堂的嗎?”

張斐搖頭道:“官府不是善堂,但對於我們百姓而言,卻是那公正之堂,小民無故遭受三個月的牢獄之災,損失慘重,索要賠償,合情合理。”

許遵聞言,眼中閃過一抹失望,這可不是解決之法啊。

以後遇到這種事,又該怎麽操作,官府明明是依法辦事,卻天天要給予賠償,這不可能呀。

那徐元卻有些惱怒,你還沒完沒了,正欲呵斥時,許遵突然道:“本官秉公執法,並無任何過錯,故不會給予你任何賠償,不過對於你遭遇,本官也非常清楚,你心中有所不平,亦是人之常情,本官也不會追究這紙罪狀的罪名。”

“多謝知州寬恕。”張斐慫得真是如水銀瀉地一般,幹凈利落。

許遵神情一滯,這方才還言之鑿鑿的張三,竟然這麽快就認慫了。

未等他回過神來,張斐突然話鋒一轉又道:“除此之外,小民還有一事申訴。”

好奇道:“何事?”

張斐道:“答謝阿雲姑娘的救命之恩。”

許遵稍稍一愣,馬上反應過來,道:“你想讓本官幫你轉告?”

他當然知道阿雲對這張三有救命之恩。

張斐搖頭道:“小民豈敢勞煩知州,而且……而且這救命之恩,又豈能言謝。”

許遵問道:“那你打算如何答謝?”

張斐道:“小民認為阿雲不應該被判謀殺之罪,而因判傷人之罪。”

徐元聽得震驚不已。

這擺明就是謀殺,何來的傷人啊!

不懂法你就別瞎說啊!

許遵卻是精神來了,問道:“你此話怎講?”

張斐道:“小民在被審過程中,得知阿雲在被緝拿之後,就立刻認罪,不知是否?”

許遵點頭道:“是有此事。”

張斐道:“小民若沒有記錯的話,在真宗皇帝時期,曾因有犯人喊冤,指責衙役嚴刑逼供,導致冤假錯案,故真宗皇帝收回衙役的司法審訊權力,只有刑偵審訊。”

恁地專業?許遵不禁對張斐另眼相看,點頭道:“你說得很對,衙役並沒有司法審訊的權力。”

這其實跟後世差不多,警察問供,屬刑偵審訊,法院的審問,才叫做司法審訊。

張斐立刻道:“阿雲是在衙役緝拿之後,便立刻認罪,當時可還未經司法審訊,只是普通詢問,也就說,可以以自首論處。”

自首不是指一定得自己跑去衙門認罪,才算是自首。

在北宋未經司法審訊,便主動招供,也可屬自首情節,這也是鼓勵大家自首,避免消耗官府的人力物力。

許遵捋了捋胡須,道:“言之有理。”

張斐立刻道:“而在自首律例中,又有一條,免所因之罪。”

許遵、徐元同時念道:“免所因之罪?”

二人都一時都未想起來,徐元想找書來看看,但覺得這很沒面子,自己堂堂主簿,竟然被一個剛剛出獄的囚犯指點。

但是許遵就顧不得那麽多,當即命劉海取來《宋刑統》,翻閱一番,果真是有這麽一條。

但是這一條並不是具體列出來,只是包含在自首條例的解釋。

故此就連主簿徐元一時都沒有想起這麽一條。

原文為:“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又議曰:“假有因盜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財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

細啊!

很細啊!

許遵更是對這張三刮目相看,點點頭道:“不錯,是這麽一條。”

張斐道:“根據此條律例,但凡因盜竊而傷人之罪,且有自首情節,皆免盜竊之罪,只追究其傷人之罪。”

“不錯!”

許遵點點頭。

何為免所因之罪,其實很簡單,比如說,你入室盜竊,因被發現,而導致你傷害他人,但由於你最初的目的,不是傷人,而是盜竊,也就是因盜竊而傷人,那麽在這種情況下,你若自首的話,律法就只追究你傷人之罪,而不追究你盜竊之罪。

這就是免所因之罪。

如果盜竊加傷人,那是要判處死刑的,但如果只追究傷人,那就根據傷人情況來定,但一般不會判處死刑。

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不這麽立法,那就會導致,一旦出現因盜而傷的情況,就會直接殺人滅口,反正也是死。

若給他一條活路,可能能夠避免傷及無辜,甚至讓傷者得到及時的救治。

張斐立刻道:“根據我朝律例,盜殺之罪重於謀殺之罪,那麽由此可推斷,此條律例也適用於謀殺之罪,那麽有自首情節的阿雲,自然也適用於此條律例,而阿雲是因謀殺而傷人,根據免所因之罪,自然得免除謀殺之罪,判阿雲傷人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