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九章:朱元璋的改革(第2/3頁)

“咱這些年來,對於懲戒貪汙行賄,如此嚴苛,可頂風作案之人,依舊不在少數。”

“這些人之中,不少還是咱欽點的進士,無論是從面相上看,品德上看,咱都感覺不該是能夠做出這些事情來的。”

“可是偏偏,查探之下,就是這些人,枉顧了咱的恩德,一個個貪起來,越發可惡。”

“有些地方,連著三任官員,都被咱發現了貪汙之事處死,偏偏這上去的第四任官員,不顧前車之鑒,也是要貪。”

“大明開國二十六載,咱也殺了二十六載,偏偏這些家夥,給咱一種殺之不盡的感覺。”

“詹徽,你倒是跟咱說說,他們這些人,到底是怎麽想的。”

朱元璋的語氣中,有埋怨,有憤怒,亦有不甘,唏噓。

在《大明律·刑律》中,朱元璋專設《受贓》一篇,共十一條。

依次為《官吏受財》、《坐贓至罪》、《事後受財》、《有事以財請求》、《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對官吏受財的現象作了極為詳盡規定。

上自皇親國戚,下至地主富商,如若有犯,都要依法懲處,決不能以私害公而放縱一個罪犯,也決不允許以金贖罪。

該殺則殺,該罰則罰,一視同仁,案情全部查清後,行賄者與受賄者均受同罪。

在朱英入宮前,對待貪汙的官吏采用酷刑,殺雞儆猴,也是朱元璋立下的雷霆手段。

對於懲治貪官的刑罰,肉刑有墨面文身、剁指、斷手、刖足、挑筋等。

死刑有族誅、淩遲、梟首、棄市、“剝皮實草”等。

真可以說,在反腐這塊,自從大明立國之後,就一直圍繞在朱元璋的身邊。

朱元璋為了加大反腐力度,設立了從朝廷到地方的監察機構,其組織之嚴,權力之大,都是前朝歷代絕無僅有。

在中央朱元璋設立最高反腐機構都察院,將刑、檢、法職能集於一身。

不久又設置六科給事中,專事糾舉彈劾六部中的貪官汙吏。

在地方上,除了有朝廷派遣的監察禦史外,同時又在各省設按察司,掌監察之職。

後來又設立“巡撫”制度,由朝廷派親信重臣大臣到各地出巡,監察地方官吏。

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向全國頒布了《大誥》,其中有一條新規定:今後布政司、府、州、縣在職的官員,賦閑的官員。

若膽敢“操縱詞訟、教唆犯罪、陷害他人,勾結官府,危害州裏”。

當地賢良方正、豪傑之士可將這些人抓起,綁送京師,倘若有人膽敢中途攔截,則梟首示眾。

朱元璋開展雷厲風行的肅貪運動,歷時之久、措施之嚴、手段之狠、刑罰之酷、殺人之多,為幾千年王朝歷史所罕見。

詹徽聞言,立即回道:“以臣所見,這些曾經學子,心性不佳,為官上任後,在面對諸多誘惑之下,難以把持自身。”

“所以才會枉顧陛下恩典,行觸發律法之事。”

詹徽不敢簡單的回了一句,就馬上閉嘴了。

深諳從官之道的詹徽,心裏頭非常的清楚,在陛下如今的狀態下,可謂是多說多錯。

況且他本身為吏部尚書,掌控天下官員升職任免。

如果不是陛下信任,早就烏紗不保了。

朱元璋也沒過於在乎,而是自顧自的說道:“曾經咱大孫,其實是跟咱提出過這個問題的。”

“只是咱一直以來,並沒有太過於放在心上,今日看了這丹徒縣的情況後,後知後覺發現,大孫的說的,似乎極為在理。”

詹徽適時道:“不知道太孫殿下出了何等妙計。”

朱元璋回憶了下說道:“大孫的意思在於,無論是地方縣城,亦或是府城郡城,都存在一個很大的弊端,那便是他的掌權者,在文武之上,幾近歸屬於一人管轄。”

“當失去了別人的鉗制,大權在手時,太多的事情,就開始變得完全不同起來。”

“若是心懷仁慈還好,若是心有邪念,則自然更為容易與一些地主商人,行官商勾結之事,同流合汙。”

“要想把貪汙的風氣,徹底的止住,那就必須要有人相互牽制,互為對頭,最好分為三方,以三足鼎立之勢,分割手中權力。”

“如此一來,便可使其在違法時,有忌憚之心。”

聽完陛下的話,詹徽的心裏隱約有些觸動。

和其他人所不同的是,詹徽是為酷吏,因為一些關系,並沒有宗族朋黨。

像是舉薦丹徒縣知縣劉秉元,那也是因為劉秉元此人,確實有才華在身。

也正是因為這等緣由,所以朱元璋對其在忠誠上,一直都是相當信任。

詹徽本身的涵養,是非常之高的,除了有一些刻薄,性格有些陰險之外,不失為一個好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