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沙頭鎮派出所(第2/2頁)

“我……我有錢,有錢,我出來把存折都帶上了,去沙頭那邊的信用社能取出來。警察同志,我兒子這次,這……我所有錢,就只有三萬……夠不夠啊?我這麽多年,也就這麽多錢了……”老人把存折從抱著的外套裏取了出來。

“用不了,看情況吧,估計幾千?反正您懂怎麽回事就行,這個事沒辦法。這樣,咱們去那邊再說。”陸令說完,就過去看了看爐子,沒什麽安全隱患,就招呼著二人上車。

老人有點存款自然是最好的,這種事情別看有骨折,被打的也不占理,估計三五千的事,警察談一談,也就是賠個醫藥費。當然,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或者不接受調解,那也只能依法處理。

至於兩年前的買雞不給錢的案子,從法律上來說,已經過了追訴期了。

刑事案件根據案件輕重,有5年、10年、15年、20年四個不同的追訴期,治安案件則是半年。

這並不是說你犯了錯,跑一段時間就不能抓你了,在97年刑法典頒布之後,只要公安局受理、立案,就不受追訴期限制。

比如說,你打了你女朋友一巴掌,她報警了,你跑了,然後你穿越異世界,1000年後修成仙帝回來了,從法律上照樣能拘留你。

老人當初的事情,沒有報警,而且他沒報警並非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現在追訴期就過了。

如此便不能就當初買雞不給錢的事情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