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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雪忐忑不安,她無時無刻不在牽掛著卓越,希望他早日脫離深牢大獄;但同時又怕他重新陷入危機四伏的境地。這天上午,得到區法院開庭審理卓越的案件,她設法找來了旁聽證,向嚴鴿請了假,匆匆趕到審判庭。

卓越案早就成了金島的輿論熱點,庭內座無虛席,一些人只好擠在大庭外看電視實況轉播。梅雪知道卓越的父親也專程從鄉下趕來,就找到他們挨著坐了下來。

法庭內國徽高懸,公訴人、辯護人分坐兩側,中央高高的審判長席上,端坐著神情莊重的法院一位副院長。擔任辯護律師的竟然是老天爺耿民,他今天特意穿上了黑色紅領的律師服,正朝著自己的對手、公訴席上的檢察官孫啟明那邊注目。老頭子今天看起來有些緊張,不少人在台下議論著耿民,說一個農民給一個警察辯護,是沒有金剛鉆偏攬瓷器活兒,難有幾分勝算。

卓越被帶上法庭的時候,立即引起嗡嗡的議論聲。他身穿黃色囚服,手上戴著械具,臉色蒼白但步子沉穩,可當他的目光掃向自己的父母,特別是看到穿著制服的梅雪時,他很快轉過了臉。梅雪知道,他是在竭力控制著自己。就在這所法庭裏,梅雪曾和他多次執行過對重要被告的押解任務,可今天卻輪到了卓越。

審判長用法槌敲了兩下審判台,高聲宣布開庭,審判便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公訴人孫啟明在法庭調查後開始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卓越貪汙一案,經金島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審查起訴。經審查核實,被告人卓越犯有以下貪汙罪行:1997年4月,金島區公安分局城關派出所所長卓越,授意該所民警對商人龐克利嫖娼案進行查處,錯誤地以罰代處,龐克利在逼迫情形下向派出所交納5萬元贊助款,以免於處理。卓越決定將這筆款用於購買電腦和所內房屋修葺,使用了3.5萬元,所余款項1.5萬元被卓越采取收入不入賬手段予以貪汙。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在卷,故予認定。”

孫啟明頓了頓,繼續宣讀道:“綜上所述,我院認為:被告人卓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大廳內一片靜寂,孫啟明扶下帽子,眯著眼看了對面的耿民一眼,沉穩地坐回了公訴席。

法庭調查結束後,進入庭辯階段。旁聽席上的目光立刻集中在了耿民身上。耿民立起身,笨拙地掏出發皺的手絹擦額上的汗珠,又戴上了那副掛著繩子的老花鏡,引起台下輕微的笑聲和噓聲。

“審判長,根據刑訴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協助人民法院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地適用法律……”耿民照著紙上念,顯得很不自在,直到最後才提高了聲調,恢復了濃重的本地口音,神態也自信起來,直視公訴席。

“鑒於本案系金島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卓越犯有貪汙罪對他提出刑事訴訟,那麽本案如何認定不僅將決定國家財物是否受到法律保護,還涉及被告人卓越的前途和命運,本律師感到責任重大,受理此案後詳細檢查了本案的全部證據,會見了在案被告人,所得的結論與公訴人的認定有重大原則分歧,卓越貪汙案從一開始就是一起精心策劃的冤假錯案。”

卓越擡起了頭,直看著耿民,只聽耿民清了清喉嚨。

“這不是我辯護人毫無根據的胡言亂語,我走訪了有關證人,剛才公訴人提供給法庭的證據共兩件:一是派出所內勤翟小莉的,她證明購買電腦和修葺房屋確有其事。但是,余款1.5萬元她未經手,錢還在卓越手上;另一證人已經死了,就是所長馬曉廬,他是卓越的繼任人,曾經證實只接了這台車卻沒有接到這筆余款。這裏需要說明一點,證人馬曉廬是畏罪自殺……”

孫啟明聽了馬上打斷說,“這與本案無關。”耿民針鋒相對,“這與本案有直接聯系!”

審判長示意耿民繼續辯護,老爺子頓時來了勁頭。

“經調查,當時馬曉廬為了索取證據,對副所長和幾名參與查處龐克利案件的民警進行了威逼,要他們證明龐克利的贊助並非出於自願。副所長齊軍寧可脫警服也不願提供假證;另外一個民警稱病那天未上班,還有一個民警幹脆躲在辦公室的桌子底下藏了半天。只有翟小莉無處可躲,在馬曉廬打好的材料上按了指印。”

法庭爆發了一陣嘈雜的議論聲,使得審判長連連敲打審判台,高喊“肅靜”。耿民拿出手絹擦去頭上的汗,接著說下去,“根據翟小莉對這筆款項的回憶,提供出了另外一名證人。我請求審判長允許這位新證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