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七十三章 戶籍所長(第2/2頁)

比如說有的想變更姓名,這個就需要白松簽字。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17、18條規定,申請變更姓名,需要充分的理由。

之所以有這個規定,一是為了節約社會資源、維護傳統文化,防止出現過多的類似於“風雪飄飄”之類的名字出現(注:確實是有人用此名);二是為了社會公序良俗,畢竟有些人想給自己改的名字都很牛b……對,想直接用牛b、WC改名的也有。

說到這裏,必須提一個人。這個人在我國姓名歷史上,是抹不掉的存在。

趙C案。

這個哥們出生後父親就給他起名趙C,档案裏一直也用這個名字,一直也沒有問題,一家人都很喜歡這個名字。

2006年的時候,二代身份證改革,新系統沒辦法錄入C,只能錄入漢字,於是乎,老哥和其父起訴了公安局,一審獲得了勝訴。

但是,公安局往上報卻發現,這個如果要修改,那麽全國的系統都要改,麻煩大大的。公安局選擇了上訴,後來在二審中,達成了和解,老哥改名了。

和解的原因,看官們自己品。

……

一般來說,母親改嫁、隨母生活、隨外祖父生活這種情況,孩子需要改名改姓,是很充分的理由,未成年人改名相對容易,成年人相對困難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