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2章 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誠

“只有統一的制式合同,這一條,應該是為了讓選手和俱樂部之間建立互信,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誠。”

“嗯,合同這方面,俱樂部確實做得有些問題。”

“之前DGE賣掉隊員的合同,是因為其他俱樂部跟我們直接簽約,所以不敢耍花樣。”

“如果是自由人加入這些俱樂部,還不見的會遭遇什麽樣的合同陷阱呢。”

張元很清楚,目前的模式下,很多俱樂部準備的合同其實都是有坑的。

俱樂部為了自身的利益,肯定是要以最低的成本鎖死最有前途的選手,而選手為了自身利益,肯定也要追求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機會。

二者的行為本身無可指摘,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但問題在於,這樣其實會嚴重破壞俱樂部和選手之間的互信。

俱樂部為了搶奪某個明星選手,往往會提出一個高價,卻在合同中埋下各種坑等你上當。

這就像很多電商網站的套路一樣,表面上給你優惠,但實際上在其他地方給你設檻。

談的時候說的好好的,實際上合同一簽,你就傻眼了。

結果就是,選手不信任俱樂部,俱樂部也不信任選手,很多時候都變成了零和博弈,弱勢一方利益受損。

而在大部分情況下,弱勢一方都是選手。

畢竟大俱樂部有自己的法務團隊,在簽合同的時候占據絕對優勢。

而裴總要求的制式合同,就是大家全都明碼標價,別搞那些虛的。

把之前復雜的合同條款全都明確下來,僅僅在時限、違約金、轉會費、具體的薪資、特殊條款等方面做出更改。

這裏的特殊條款不是為了限制選手,而是為了確保俱樂部的承諾不會變成空頭支票。

比如同時有兩家俱樂部爭奪某個選手,前者給錢多,後者給錢少一些,但可以保證上場時間,這時候選手就多了一些選擇的余地。

很多時候選手之所以猶豫不決,並不是因為貪得無厭。

每家的合同都各自不同,給錢多的有隱藏坑,給錢少的也不一定就良心,你又不可能把合同帶回去慢慢研究,怎麽可能草率地做出決定呢?

這就像是賣東西,每個買家出的都不是一個確定的金額,而是一大堆復雜的條款,選手想要不被坑,就只能耗費大量的精力去甄別。

但問題在於,選手本來也不是專門的法律人士,找專門的法律團隊費時費力,而且也並不是全都靠得住。

職業選手是個青春飯,一輩子的收入和前途可能都集中在巔峰期的那一兩年,怎麽可能不去貨比三家呢?

俱樂部買選手的時候,也會在很多優秀選手之間來回挑揀,這是正常的商業行為,沒什麽可指摘的。

但俱樂部的抗風險能力畢竟要強得多,簽錯了人無非是多掏點錢養一個飲水機隊員,而隊員的抗風險能力要弱的多。

一旦出點什麽問題,一個優秀的年輕選手可能就把自己的整個職業生涯給坑進去了。

所以,裴總的目標很明確,你們別整那些虛的,就這幾條規定,讓沒有太多法律知識的選手也能看懂,自己選擇就行。

自由人選手可以跟所有俱樂部接觸,這些俱樂部各自做出承諾,由官方做中間人,誰反悔誰掏違約金。

俱樂部別想著低價撿漏、讓選手當奴隸;個別選手也別想著拿高薪混日子,占俱樂部的便宜。

大家各退一步,誰也別坑誰,讓隊員的所得能夠大致匹配他的價值,別搞得太離譜。

而暗拍的方式則是為了防止那些財大氣粗的俱樂部惡意擡價、擠壓小俱樂部的生存空間,同時隊員的利益也不至於受損,各家俱樂部不能聯合起來壓價,真正有實力的隊員一樣可以拿到高薪。

而且,這個合同也並沒有損害俱樂部的利益。

俱樂部的利益主要是在三個方面:比賽帶來的關注度、熱度和品牌知名度;贊助商所帶來的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確保培養隊員後不會為他人做嫁衣。

在熱度和品牌知名度方面,裴總的監管不會對此產生任何影響;

贊助商和經濟利益方面,其實也沒有受損;

俱樂部依舊可以跟隊員簽長約,也可以收轉會費,這方面的利益也沒有受到影響。

但是,俱樂部想要用合同鎖死某個隊員,跟隊員發生矛盾之後把他永久雪藏這種事情,就不可能發生了,因為裴總要求的制式合同顯然不支持這一點。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裴總會想辦法把人給撈出來。

這個制式合同,不是讓俱樂部餓死,而是讓他們少吃一點,吐出來一部分還給選手。

這樣一來,選手和俱樂部之間就通過騰達官方的介入建立了互信,不需要再互相玩套路。而俱樂部或者選手對合同有什麽訴求,都可以交給官方來調停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