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13章 索尼和任天堂的恩怨情仇(第2/2頁)

因為任天堂一直無法搞定的都是CD-ROM,也就是CD讀取器,或者更簡單的說就是光驅的制作方法,但又為了保住自己的核心利益和技術,不被索尼侵占,於是雙方聯合開發出來的PS,其實就成了一個奇葩,一個擁有兩個分體的設備。

其中一個設備是有索尼研發的CD-ROM,就是長得和VCD差不多的一個設備,另一個就是索尼研發的新主機本體。

這個新主機本體依然可以插上任天堂的遊戲卡帶來玩FC時代的任天堂遊戲,但如果玩家想要玩裝載在CD上面的3d遊戲的話,就需要在遊戲主機上面外接上索尼的CD-ROM,然後再用光盤來讀取遊戲,相當於將一台PS遊戲主機給一分為二,把裏面的光驅給單獨拿了出來,做成了另外一個配件。

根據當時索尼和任天堂的合作協議,那就是任天堂版的PS遊戲機,是雙方各賺各的,一套機器賣出去之後,遊戲主機賺到的錢全部都是任天堂的,而CD-ROM賺到的錢,全部都是索尼的,至於遊戲卡帶的收入,那自然是任天堂的私有品和索尼沒有一毛錢的關系。

從這個角度來看,索尼和任天堂合作,雖然確實可以賺到不少遊戲主機錢,但這錢是有限的,實際上賺不到多少,幾億美元就頂天了。

但這依然還是賺錢的,合作本身沒有任何問題,任天堂也沒有啥懷疑,就簽訂了合約。

但是在任天堂版PS主機走到了最後關頭的時候,山內溥恰好遇到了一位米國著名的律師,山內溥就鬼使神差的將這份合同拿了出來,請這位米國大律師給把把關。

結果不看不要緊,這位律師立刻指出,這個合同裏面有很多模糊的條款,而這些模糊的條款會帶來一個致命的問題。

具體是哪些模糊的條款,作者君並不知道,也從來沒有人公布過出來,但據說這些模糊的條款會帶來一個結果,就是凡是有遊戲被制作成了CD模式之後,那麽索尼就同樣擁有了這款遊戲的發行權利。

這是什麽意思呢?

簡單的說,比如任天堂將《口袋妖怪》的遊戲,通過索尼的技術協助,刻錄在了CD光盤上面,然後拿到PS上面運行使用。

那麽,索尼就同樣擁有了《口袋妖怪》這款遊戲的發行和使用權利,未來加入索尼自己制作了一款全新的CD遊戲機,那麽索尼就直接擁有在自己的遊戲機上發布《口袋妖怪》,還有《口袋妖怪》續作的權利,不需要經過任天堂的同意。

這就相當於,索尼可以通過這只合約,將任天堂經營了20多年的遊戲庫和遊戲IP,一口氣給全都吃了下去,從此任天堂的遊戲就是索尼的,而索尼的遊戲依然還是索尼的!

如果按照這個合同條文走下去,索尼還是索尼,但任天堂恐怕就不復存在了。

用屁股想都知道,在發現這個合約漏洞之後,任天堂有多麽的憤怒,他們是絕對不可能履行這份合約的,然後就只能當場撕毀合約了。

反正這份合約只是一份合作性質的合約,沒有什麽具體的賠償條款,撕毀了也不用賠一毛錢,任天堂撕起來當然毫無壓力了。

而索尼見自己的合同漏洞陷阱曝光之後,就幹脆不再掩藏自己的目的,直接自己研發PS遊戲機,你說這件事情,到底誰才是最惡心的家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