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6章 如何?(第2/2頁)

這個是定期考核,時間沒到,也是不考核的。

但是,因為言官的職能特殊,在常規考察的同時,大明還附加了“清流”措施,對那些被認為不稱職、不合格的言官進行懲戒,也就是平日的考察。比如老病者致仕;浮躁、不及者降調;罷軟、不謹者閑住;貪酷者貶為民等等。

崇禎皇帝所言,就是指這種平日的考察。都察院上官,禦史之間,都可以提出對其他禦史言官的彈劾。當然,都察院上官的職權更重一些,那是肯定的。

另外,明代不但賦予言官很大的職權,但也負有很大的責任,也就是權力和責任對等。依明制,對言官貪贓枉法的懲處要比常人“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這也是不少禦史言官一聽劉宗周的話,會暗自罵娘的原因所在。

這麽鄭重其事的提出自查,那肯定是一道難過的鬼門關了。不管怎麽樣,總要做樣子,做出一些能拿的出手的成績來才行。而且,自身能不能過關,誰也不好說。

不得不說,從制度上來講,大明的制度其實已經是非常完備了,至少在封建君主制度的前提下,各項規章制度真得非常完備的。

但是,制度是人執行的,大明經過兩百七十來年之後,再好的制度,也已經失去了原本的作用。

這一點,不得不讓人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