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章 斷案

辦公室裏,章本一句不屬於生產安全事故,讓杜文覺察到了事件的轉機點。

“你可以確定嗎?”

這事他杜文還是非常慎重的,也由不得他不慎重。

所以杜文看著章本,開口再次確定了一遍。

“下官可以確定。”

章本回答的一樣慎重,但語氣還算比較篤定:“法律條文,一個字就是一個字,一個意思就是一個意思,不存在彈性空間和討價還價的地方。

比如說貪汙,五萬文屬金額較大,應判處十年有期徒刑,那麽便是貪了四萬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也只是屬金額較小,頂格,也只能判七年,這就是明確的法定刑,兩種行為只差一文錢卻差出了三年的刑期,他也一樣不存在討價還價的地方。

下官之前在大理寺工作的時候,陛下和高寺卿都多次指示過法治的精神就是要明定法律的權屬問題,該誰負責,負多少責絕不能打任何折扣,該判死刑的不因其功判終身,不該追責的不因其天怒人怨判哪怕一天刑期。

這次四通倉庫失火,風助火勢燒到了廠區和宿舍,導致了嚴重的人員死傷情況,我們固然心痛,但這確切不屬於生產過程中的安全事故,就好比狂風席卷江南,結果轉道來了咱們山東,那這就是無妄之災。

一個工人在工廠裏做工、休息,因為這家工廠發生的事故而出現死傷,那麽自然是屬於在生產崗位上發生的安全事故,責任的權屬自然是工廠這個生產主體單位,但這個工人如果下工回家,在路上被醉酒騎馬的人撞死了呢?

導致這工人死亡的責任權屬自然是醉酒騎馬者,承擔撫恤責任的人就不是工廠了。

四通倉庫失火,火勢蔓延到四通制衣廠,四通制衣廠的員工屬於遭受了無妄之災,只是因為四通倉庫和四通制衣廠統屬四通商行,我們才找周四通來負責,如果這個倉庫不叫四通倉庫,而叫三通、五通呢?”

對章本的解釋,杜文和周瑾對視一眼,都面露苦笑。

他倆不是專業的司法官員,還是沒能夠聽明白。

不得已章本只好舉例子:“如果倉庫叫做三通倉庫,負責人是我,那麽我是否需要為四通制衣廠因此次意外而死亡的工人負責呢?

當然需要,但我負責,也只是按照意外來負責,而不是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的相關條例來負責。

因為死傷的工人不是我的工人,他也不是在我的工廠內因為我工廠的事故而死傷的,所以我只承擔意外的責任,而不是承擔生產原因導致事故的責任。

而這一類責任,叫做意外責任,本質上和天災意外致人死亡是一樣的,那麽適用的補償不是安全生產事故賠償條款,而應該適用意外災害救助條款。”

這一下,杜文和周瑾都瞪大了眼。

一個賠償條款、一個救助條款,這可就完全不是一個概念了!

就說地震,沒道理讓朝廷給死難者家屬撫恤金吧。

老百姓也不會想著問朝廷要,因為害他們親人死亡的是天災,得找老天爺。

“這事能辦?”

杜文越聽心裏越嘀咕了,看著章本:“章司正,這可是死傷數百人的大案子,司法解釋上不理弄清楚,可是會搞的天怒人怨,出大事的。”

章本鄭重點頭:“下官可以保證,人命關天下官不敢妄言,意外責任權分兩種,天災意外和人禍意外,四通倉庫失火波及制衣廠,就屬於人禍意外,因為這火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打四通倉庫裏燒起來的,四通倉庫作為這起意外事故的主體單位來承擔這起意外的責任。

而主觀條件上,四通倉庫本身自然不希望失火,也沒有想到會莫名起火,客觀事實的發生也完全不在四通倉庫的可控範圍內。

這跟咱們站在辦公室裏,從六樓的高度往下扔東西傷人是不一樣的性質。

高空拋物,被砸的人自然是遭受了意外,但這個意外的根源回溯到咱們這裏,是因為我們的主觀行為導致的被害人遭受到侵害,主觀上,我們雖然也不希望這起意外發生,但我們卻主動忽視了拋物可能帶來的客觀危害性,所以不屬於意外案件,而屬於人為的主動侵害案件。

因此,這起火災案,只應當追究四通倉庫的意外責任,對四通倉庫的處罰便可以適用意外災害救助條款。

按照意外災害救助條款,人禍意外應給付因此次意外導致死亡者的喪葬、撫恤金,承擔因意外受傷者的救治費用和誤工費用。

意外災害救助條款中的撫恤金是定數,五十萬。

而對受傷者,也僅是承擔救治費用和救治期間的誤工費用,安頓費是不用給付的。”

撫恤五十萬,不負責傷者的安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