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章 出錢賠命(第2/2頁)

用他的話說,這個案子並不復雜,只是責任劃分的問題,於是我們就將電梯公司、恒泰實業、惠安物業,分別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一起起訴到了法院。

吳律師為我們訂的索賠金額為280萬,最後法院判三家被告一共賠償劉嬸235.60萬。雖然這和我們最初定的金額有些差距,可是這已經是同類案件中賠償最高的了。

至於這賠償款的具體責任劃分,法庭也當場給出了結論。第一被告電梯公司負主要責任,所以法院判決他們賠償劉嬸70%的賠償金,至於恒泰實業和惠安物業分別負連帶責任,分別賠償10%和15%。因為蔡紅雲是成年人,是個有自主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她自己也要為此負5%的責任。

事情到此終於告於段落,三家公司在判決書下達一周後,都主動將賠償金打到劉嬸的銀行卡上。這要比我原想的順利多了,我還以為他們還要繼續上訴呢,沒想到一個個都這麽痛快就給錢了?!